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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0-07-10 10:43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以下简称连云区块)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区内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防范、治理和打击,促进区内金融活动参与者守法守信,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和《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是指将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连云港”平台向社会公示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在连云区块内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连云区块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有金融办、政法委、文明办、法院、经发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自贸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可邀请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金监局等市级部门参加,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管理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做好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名单的认定、列入、公布和移出等管理工作;负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体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工作;负责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管理小组也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参与或承担上述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在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认定及报送

第五条  名单认定适用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适用以下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1、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2、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3、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等金融交易对手方或融资主体;

5、以上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名单认定适用情形。适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管理部门小组认定,应将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

2、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利用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3、有非法集资行为或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4、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名单认定程序。根据法院判决、法院裁决、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确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区人民法院应当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生效刑事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内的有关信息推送给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自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生效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八条  名单报送。各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抄送形成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数据库。同时,将报送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报送管理小组。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对于失信人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对于符合移出标准的失信人,应报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

第三章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

第九条  名单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对外公开的之外,管理小组将通过“信用连云港”及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示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时间范围为三个月,并依法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公布及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内容参照国家发改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素。严重失信人名单公布和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条  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具体参与部门和惩戒措施由《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将已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将惩戒执行情况及惩戒案例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至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区管理小组。

第四章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移除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名单移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法院裁定、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列入部门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上级部门提出移出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满5年后,且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情况,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名单移出。

对人民法院判决实施监禁刑罚的失信人,列入期限为自法院判决生效至刑罚执行完毕后满5年。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名单移出。在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期间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其移出时间自新的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顺延五年,并更新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管理小组同步将在相关平台及载体中向社会公示的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对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列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至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区管理小组。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相关管理部门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失信人名单前,涉嫌违反合同约定的融资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可以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自贸试验区连云区块内金融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部委《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经发局、网信办、编办、文明办、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自贸办等部门就针对区内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区金融办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3.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对失信企业申请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资金以及8项专项扶持政策的,将不予通过或比例下调。(财政局、自贸办)

5.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6.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场监管局)

7.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金融办)

8.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外汇局)

9.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人行、银保监局)

10.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国资办)

11.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办、市场监管局)

12.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金融办、国资办、经发局、市场监管局)

1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编办)

1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部)

15.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宣传部、文明办)

16.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市场监管局)

17.通过“信用连云港”平台向社会公示。(经发局)

18.通过主要区属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网信办)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区金融办通过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信用连云港”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后,应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金融办。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尽快在连云区块内实现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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