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0-00121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6-17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0〕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 ||
时 效 | 废止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0-06-17 14:38:51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海滨度假区办公室,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指经区民政局、所属街道及村居共同认定的持有连云区户籍的特困人员,具体指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账户设在“连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民政局账户”下,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资金救助范围为特困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保险等结算后应个人负担部分和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经批准的陪护人员的陪护费用。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不经批准的陪护所产生的费用,本资金不予救助。
第七条 特困人员医疗产生相关费用的,由当事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诊疗票据、出院小结、陪护协议等资料,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第八条 区民政局对当事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合规费用,并委托银行发放到当事人(或监护人、垫资人)账户。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费用不设封顶线,不限救助次数。
第十条 城市社区特困人员的救助费用由本资金全额承担,农村社区的特困人员的救助费用由本资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审批完成后,将享受资金救助的当事人姓名及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当事人所属的村居的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年初拨款20万元,区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筹集10万元而设立。本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资金的账务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管,接受区审计局的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