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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5-00096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1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规发〔2025〕2号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5-09-25 11:47:17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连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区经发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评估论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批,上合物流园(连云开发区)项目报园区领导同意后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经发局审批,在审批或报批之前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证明等有关依据文件。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10%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涉及跨区域、跨流域、投资较大或技术方案复杂的重大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结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或未开工建设,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功能板块依据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要续建、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建设计划,报送至区经发局和财政局。

(二)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功能板块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报区政府同意,形成区级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项目前期审批环节。

(三)区经发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资金筹措等情况,提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计划中选取。

区经发局根据区政府可用资金规模、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程度等,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办理手续。

(三)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优先保障急迫性强、成熟度高、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项目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营利性工程项目的范围按照2023年11月印发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并在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要将项目单位填报信息作为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合物流园(连云开发区)、连云新城建管办(海滨旅游度假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1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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