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1-00019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31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0〕12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经济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0-12-31 17:37:27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经济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连云经济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危废处置等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危化品各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担负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成立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区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执法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成员。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负责联席会的日常工作,开发区分管执法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联席会成员通讯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联席会工作方式
(一)联席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分析研究开发区危化品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确立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提出执法建议和意见,组织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议题由联席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
(三)联席会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区安委会。
(四)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的作用。
第五条 区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牵头负责危化品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一)对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联合执法,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应急局、经发局、住建局、连云生态环境局、连云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在公路上遵守交通秩序和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交警连云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危化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区住建局牵头,交警连云大队、连云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危废安全的联合执法,由连云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连云公安分局配合。
(五)对消防安全的联合执法,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连云公安分局配合。
(六)区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经发局、商务局根据行业监管分工,做好对开发区危化品执法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联席会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安排,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领域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各部门发现开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联席会商议确定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联席会商议确定的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八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九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或委托联席会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联席会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或委托联席会办公室)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联席会商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或委托联席会办公室)应及时提交联席会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抄送联席会办公室存档。联席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台账。
(二)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三)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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