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703MB/2025-0004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标 题 | 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章程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连云港市连云区数据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区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大厅运行服务机制,保障区政务服务大厅正常运转;负责为企业和群众办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对各窗口办件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负责做好政务服务各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监督;负责受理处置办事企业、群众对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信访投诉等。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三重一大)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建议;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班子成员;
(四)审核事业单位章程;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及时公示应公开信息;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监督事业单位定期审计;
(九)考核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十)为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十八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需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由举办单位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二)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主要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16日经数据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