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文件> 连云区市场监督文件
索 引 号 066041/2024-0000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19
标 题 关于实行“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两项清单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市监〔2024〕7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渐进式监管行政提示清单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1未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营业执照临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4认缴出资期限即将到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5年报时间临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6年报质量提升提醒《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7食品经营许可证临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8健康证明临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9工业产品许可证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0药品经营许可证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11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临近《计量法》第九条附件2
时 效 有效

关于实行“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两项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了全面规范“信用+执法”推进渐进式监管工作,有力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有效解决“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问题,经研究,制定了《“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行政提示清单》《“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违法行为触发清单》两项清单。现就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目的

“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是全面推进行政柔性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监管创新试点工作。两项清单是推行“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的基础,明确了渐进式监管工作范围,是对省、市局两轻一免清单的有力补充,有助于推动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二、清单管理制度内容

《渐进式执法行政提示清单》使用过梳理筛选基层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市场主体经营常见的11个风险点编制而成。基于省、市局“两轻一免”清单,在市场主体登记、广告、食品、计量等12各领域,选取易发、高发的61条违法行为事项,编制《渐进式执法违法行为触发清单》。

三、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要求

各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全面落实的角度充分认识两项清单的重要性。对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两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工作流程。不得存在同类型、同程度违法行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主观判断,选择性使用两项清单的情况。


附件:1.“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行政提示清单

   2.“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违法行为触发清单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行政提示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1

未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

营业执照临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4

认缴出资期限即将到期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

年报时间临近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

年报质量提升提醒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

7

食品经营许可证临期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8

健康证明临期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9

工业产品许可证临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临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11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临近

《计量法》第九条


附件2

“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违法行为触发清单(A类)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类型

1

市场主体登记

登记事项变更 ,30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A

2

备案事项变更 ,30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A

3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A

4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A

5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A

6

价格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A

7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A

8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A

9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A

10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A

11

广告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广告法》第八条

A

12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A

13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初次违法的,利用自有媒体或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影响范围较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A

14

通过大众传媒发的广告未显著标明 “广告”字样

《广告法》第十四条

A

1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十二条

A

16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A

17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A

1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A

19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A

20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

A

21

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A

22

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时,涉及优惠措施的,未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但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A

23

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自有商品广告,未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A

24

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推销自有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未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五款

A

25

食品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A

26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A

27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在摊位(柜台) 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A

28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

29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条

A

30

促销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但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A

31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A

32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A

33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A

34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A

35

经营者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A

36

餐饮业经营者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A

37

商标、专利

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A

38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A

3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六条

A

40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A

41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逾期时间较短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A

42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A

43

特种发设备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较短时间内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A

44

计量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

A

45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A

4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A

47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A

48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A

49

认证

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不规范,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A

“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违法行为触发清单(B类)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类型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B

2

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B

3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到期后仍继续经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B

4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B

5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

B

6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B

7

未经许可生产(分装)少量食品或经营少量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B

8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B

9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逾期时间较短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B

10

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B

11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计量法》第九条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