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66041/2019-00008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16 |
标 题 | 关于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市监〔2019〕3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流通环节行业自律,提高食品销售单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市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分局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指南,坚持 “突出重点、创出亮点、树立标杆、示范带动”的工作思路,在2018年基础上培育一批标准更高、管理更严、质量更优、口碑更好的示范街(店)。通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引领提升食品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消费氛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食品领域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2018年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成果,指导原区级食品销售示范街(店)提升标准,年内创建区级食品销售示范街2条,食品销售示范店30家(可包含在示范街内,其中农村食品销售示范店不少于5家)。其中墟沟分局示范街1条和示范店10家,海州湾分局示范店5家,宿城分局示范店 5家,连云分局示范街1条和示范店4家,东辛分局示范店3家,板徐分局示范店3家。
三、创建标准
(一)食品销售示范街标准
1、示范街需坐落在城区主要街道或乡镇中心街道,有明显的起止路口,并且有一批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示范街范围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不少于10户,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单位。
2、示范街范围内的所有食品销售经营主体都要达到示范店创建要求。
3、示范街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全面推行“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4、示范街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食品进货台帐、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统一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监管第一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食品销售示范店标准
1、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做到证照悬挂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单位与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销售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用人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防范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消费纠纷处置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3、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食品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创建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对于当前加强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并结合我区正在开展的文明城市、健康连云港等各类创建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分局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消费者、食品经营者知晓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对培育筛选出的软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应明显的示范店,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使经营者切实感受规范经营、诚信经商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知名度;通过示范街(店)的样板示范作用,引导带动其他食品经营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积极引导,严格标准。各分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培训、上门辅导、印发食品安全手册、发布消费警示等多种方式,积极对辖区食品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宣传教育,并督促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要对照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评审,逐户指导,做到优中选精。
(四)动态管理,严控质量。对经评审命名的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各分局要以“品牌”管理的理念,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加强动态检查,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始终保持示范店的示范效应和生命力。对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指导,帮助其改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绝改正、因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要取消食品安全示范(街)店称号。
附件:1.食品销售示范街申报表
2.食品销售示范店申报表
3.食品销售示范街现场检查表
4.食品销售示范店现场检查表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
食品销售示范街申报表
街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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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自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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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内食品 销售经营主体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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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内是否有 无证经营行为 |
创建工作组织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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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内落实网格 化监管情况 |
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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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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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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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创建机构审核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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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建机构审核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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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食品销售示范店申报表
企业(经营者)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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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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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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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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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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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品种类 |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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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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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者签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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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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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创建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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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创建工作 机构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食品销售示范街现场检查表
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街道负责人自评 |
检查人员 评价 |
备注 |
1.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数户 数量 |
1.1 |
街道范围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户数是否达标 |
□是 □否 |
□是 □否 |
|
2.街道环境要求 |
2.1 |
市容市貌及环境是否整洁 |
□是 □否 |
□是 □否 |
|
2.2 |
经营秩序是否良好 |
□是 □否 |
□是 □否 |
||
2.3 |
是否有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单位 |
□是 □否 |
□是 □否 |
||
3.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情况 |
3.1 |
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
□是 □否 |
□是 □否 |
|
3.2 |
是否亮证照经营 |
□是 □否 |
□是 □否 |
||
3.3 |
是否有统一的食品安全承诺 |
□是 □否 |
□是 □否 |
||
3.4 |
统一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监管第一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是 □否 |
□是 □否 |
||
3.5 |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都持《健康证》上岗 |
□是 □否 |
□是 □否 |
||
3.6 |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接受每年不少于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是 □否 |
□是 □否 |
||
3.7 |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
□是 □否 |
□是 □否 |
||
4.街道食品销售经营主体经营情况 |
4.1 |
是否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分类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
□是 □否 |
□是 □否 |
|
4.2 |
是否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侵权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是 □否 |
□是 □否 |
||
4.3 |
是否积极实施不合格食品下柜和超过保质期等问题食品退市等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4.4 |
退市、下柜、销毁记录是否清楚完整 |
□是 □否 |
□是 □否 |
||
4.5 |
是否有统一的进货台账 |
□是 □否 |
□是 □否 |
||
4.6 |
示范街内食品经营户是否积极配合和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 |
□是 □否 |
□是 □否 |
||
4.7 |
示范街内食品经营户最近一年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 |
□是 □否 |
□是 □否 |
||
5.制度建立情况 |
5.1 |
是否实施有关的“十项自律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4
食品销售示范店现场检查表
经营者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经营者自评 |
检查人员评价 |
备注 |
1.经营资质 |
*1.1 |
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是 □否 |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2.经营条件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是 □否 |
□是 □否 |
|
2.2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是 □否 |
||
2.3 |
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是否设立专区,并标明相关字样 |
□是 □否 |
□是 □否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1 |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是 □否 |
□是 □否 |
|
*3.2 |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是 □否 |
□是 □否 |
||
*3.3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是 □否 |
||
*3.4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
*3.5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是 □否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4.1 |
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4.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 □否 |
□是 □否 |
||
4.3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是 □否 |
||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5.1 |
是否在2015年至2016年度中有严重失信行为 |
□是 □否 |
□是 □否 |
|
*5.2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
□是 □否 |
□是 □否 |
||
5.3 |
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 |
□是 □否 |
□是 □否 |
||
*5.4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是 □否 |
||
*5.5 |
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5.6 |
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是 □否 |
||
5.7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是 □否 |
□是 □否 |
||
5.8 |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含*号的检查项目一项不符或者不含*号的两项以上不符不得申报食品销售示范店。
检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