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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66041/2022-00002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17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市监〔2022〕5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7日

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以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智能核验,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开展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工作,通过核验的,申请人可直接办理登记,无需提交房屋权属凭证和租赁协议等材料。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连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

三、改革内容

(一)试行“一照多址”。对企业住所地为连云区并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对于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之外的生产场地、车间、库房,地址已在许可证中记载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可申请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市监〔2021〕305号)文件精神,试点住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的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在连云区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即可。企业在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能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一照多址”,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自主选择登记方式。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照多址”分离登记,也可以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经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须记载于章程,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

(三)推进住所申报承诺制。明确住所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公示企业法定文书材料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行政事务管辖地。对于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的,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承诺其住所作为市场主体对外的唯一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地址。

(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以及提交不合理证明材料,不得限制企业自主迁移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五)智能查验地址信息。建立住所信息智能核验系统,对住所属性(包括产权、区划、房屋性质、自贸试验区和行业准入等信息)进行多维度的标记。使用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办公场所、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登记的,由使用人或经登记机关授权的管理机构对房屋的产权权属、规划用途、使用方式等批量录入填报,经审核人员审核后即可使用。通过对地址信息进行智能核验,实现登记地址精确匹配,查验通过的地址不再需要市场主体提供使用证明材料,可以直接登记使用。

四、推进阶段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2年8月底前)。完善住所核验系统地址库建设,总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举措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健全办事指南。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2年9月底前)。总结经验,适时根据试点改革情况优化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探索,协调解决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转。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做好“一址多照”、住所智能查验改革举措成效总结宣传,总结改革工作经验与问题,完善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成果。


附件:1.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指引

2.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连云区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物权、注册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本指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均属连云区登记机关管辖的,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之外的生产场地、车间、库房地址已在许可证中记载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可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试点住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的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在连云区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试点住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开发区区块的市场主体在开发区登记机关申请增加连云区经营场所备案后,在连云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一照多址”。

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区域范围内;

(二)住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的市场主体备案场所在市区范围内;

(三)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办理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以及其他法定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积极开展标准地址库建设,对住所属性(包括产权、区划、房屋性质、自贸试验区和行业准入等信息)进行多维度的标记。通过对地址信息进行智能核验,实现登记地址精确匹配,查验通过的地址不再需要市场主体提供使用证明材料,可以直接登记使用。

第九条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也可在设立登记完成后申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市场主体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十一条经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须记载于章程,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将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规范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通过登记但无法联系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引由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增设

经营场所


□变更

原经营场所


变更后经营场所


□取消

经营场所


备案经营场所房屋性质

□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农村自建房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查处或者取消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4.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申请人承诺新增、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申请人承诺申请经营场所的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设立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的: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2、企业设立后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该企业,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4、经营场所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的格式填写,做到规范、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