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8105091-0/2017-00002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农林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02 |
标 题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 ||
时 效 | 有效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