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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时间:2020-06-17 09:56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自贸试验区连云区块内金融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部委《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经发局、网信办、编办、文明办、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自贸办等部门就针对区内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区金融办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3.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对失信企业申请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资金以及8项专项扶持政策的,将不予通过或比例下调。(财政局、自贸办)

5.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6.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场监管局)

7.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金融办)

8.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外汇局)

9.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人行、银保监局)

10.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国资办)

11.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办、市场监管局)

12.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金融办、国资办、经发局、市场监管局)

1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编办)

1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部)

15.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委宣传部、文明办)

16.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市场监管局)

17.通过“信用连云港”平台向社会公示。(经发局)

18.通过主要区属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网信办)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区金融办通过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信用连云港”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后,应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金融办。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尽快在连云区块内实现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