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有这些建议
- 时间:2024-03-20 14:56 来源:中国日报网 中国贸易报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代表、铁建重工刘飞香:建议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型装备保税维修业务
保税维修作为外贸新业态被称为“全球修”,是装备制造企业转型创新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新赛道。为让更多的大型装备更好享受保税维修红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首席科学家刘飞香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了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型装备(盾构机)保税维修业务的建议。
在刘飞香看来,相对于传统的综保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还应该支持在综保区外、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型装备保税维修业务,即“区外保税维修业务。”该业务是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大型装备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一种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态。
“采用区外保税维修模式的企业,审批时间更短,通关更为便捷,不仅大幅降低运营成本,还有助于其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在市场渠道拓展、品牌竞争力提升等方面赢得优势。”刘飞香介绍说,区外保税维修业务已成发展新趋势。目前,国家层面正抓紧政策布局,为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释放了重大利好,福建省、云南省、浙江省等地积极推进此项业务发展,为“两头在外”的市场主体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提供了示范样本。
本身在企业工作的刘飞香认为,市场主体对开展此项业务有一定的需求。以铁建重工为例,其主要出口产品为盾构机(含硬岩TBM),在新加坡、印度、意大利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有回购条款,但因盾构机属于专业化、定制化设备,对于原厂售后的依赖程度非常高。目前,铁建重工已在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建有全球最大的盾构机基地,已销售出的盾构机返厂维修均在此基地进行。按照现行一般贸易报关要求,一方面,进口周期较长影响设备出口交付,进口手续复杂且要提前在启运地装船前委托第三方检验和申领旧机电进口证,大约费时4个月,与其他借鉴保税政策实施“装运前免于检验”等便利化措施相比,多耗时3个月;另一方面,贸易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税费成本增加,目前海外盾构机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运回长沙基地维修、翻新和再制造,企业需全额缴纳进口税费(进口税率10%,增值税率13%),此外还要发生装运前检验有关人工、材料费用等,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成本,难以利用回购策略稳定市场,也造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错失机遇。
特别是,回购盾构机返修出境在生产基地、工艺流程、交通物流、区域配套能力等方面均有较强的要求。这也是以铁建重工为代表的大型装备企业之所以积极谋求变革创新、推动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的原因。
刘飞香认为,目前,大型装备(盾构机)区外保税维修业务落地面临着难题。首先是在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缺少国家层面的系统性、指导性的政策体系。其次是鉴于盾构机零部件涉及上万个,生产工艺极为复杂,企业在争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时有些“瞻前顾后”,重风险应对、轻创新试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自贸试验区大型装备保税维修业务落地。最后,盾构机有其独特性,维修用料件错综复杂,部件系统需外协检修,主机厂无法单独完成,其区外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和监管体系需要集成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多方面诉求。为此,他提出了三项建议:
一是国家层面加快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指导性政策,加快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绿色通道、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支持但不限于掘进机、掘锚机、连续皮带机、凿岩台车等一批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装备产品)、支持区内设立全球大型装备(盾构机)分拨中心并享受免税政策等,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盾构机等工程机械领域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为地方政府开展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提供前置依据和政策指引。
二是国家层面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方案。从国家层面推动建立商务、财政、生态环境、海关、税务等部门涉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全链条监管机制,充分授权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为地方政府出台配套细则提供政策依据和路径支撑。
三是国家层面建立首创型、标志性重大功能性区外保税业务项目支持机制。以盾构机为代表的自贸试验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开创性业务,其承接企业直接承载着“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为同行增福祉”的使命,其首次承担区外保税业务涉及场景建设、项目平台、制度创新等方面,投入时具有一定风险性,建议国家层面对全国首创型、标志性重大功能性区外保税业务项目给予揭榜领题、项目激励、试点政策等方面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黄茂兴:建议加快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加快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
黄茂兴表示,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其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产业转型升级和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带来了新机遇。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我国自贸试验区要以数字贸易为抓手推进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在过去的10年,我国已经成功部署并设立了22个自贸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东、西、南、北和中部区域形成了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我国要以数字贸易为抓手推进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为此,黄茂兴建议:
强化自贸试验区环境建设,提升数字贸易发展质量
创造良好的数字贸易政策环境。一是环境支持。通过继续缩减外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长度,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电信、云服务、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及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等行业的开放,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离岸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为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支持。二是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鼓励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到数字贸易中去。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应新的贸易模式的规章制度。三是统一标准。建立自贸试验区内数字贸易的标准体系,包括数据交换格式、安全保密标准等,以推动技术的统一和标准化。
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大数据、云计算、5G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跨境贸易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共享机制。同时,探索如何在自贸试验区内简化企业获取和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及服务的流程。三是探索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开展线上交易,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试点落地推广。
加大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力度。一是构建完善的数字贸易教育体系。包括相关专业的设立、课程的开发,以及高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以期打造出真正适应数字贸易发展需求的人才。二是加强数字贸易专业培训。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相关的专业培训课程和实践训练,让区域内相关从业人员都能得到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以便能快速地适应数字贸易的发展。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主动与国际先进的教育机构和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引入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模式,提升自贸试验区的人才培养质量。四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拓宽自贸试验区人才引进渠道,通过加强合作交流、优化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等措施,吸引国内外数字贸易领域优秀人才。
完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加强数据流通、交易等领域的探索。鼓励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本地的特色需求,在数据流通和交易领域进行实际的尝试和探索,打造出一套多方协作、高效便利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针对数字贸易的独特性以及数据流动的新挑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深入探讨数据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应着重于探讨强化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和机制。坚守包容性和审慎性原则,为适应自贸试验区中数字贸易的增长,研究构建相应的监管框架。在保障数字贸易的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同时,应采取审慎的管理措施,确保不越过数字贸易发展的底线,并从体制层面对如行业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三是加强数字贸易背景下数据保护力度。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传输权等,同时也要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储存、传输等环节设定明确的规则,保证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和便捷。
主动承担压力测试,争取数字贸易国际话语权
主动对标国际规则。一是通过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尤其是推动RCEP数字贸易规则实施,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通过开放压力测试,做好现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在国内的试点实施测试,为中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积累经验。二是依托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以RCEP、“一带一路”倡议等为重要载体,推动和影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争取数字贸易国际话语权。
先行开展试点试验。一是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国际合作。以开展数字贸易先行先试的自贸试验区为抓手,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地,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代表国家参与制定跨境数字贸易的产业标准、隐私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二是差异化实施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试点试验。其他未开展数字贸易先行先试的自贸试验区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等方面深入探索,差异化实施自贸试验区开展数字贸易的试点探索。
拓展数字贸易合作新空间。一是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自贸试验区内云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二是借助“一带一路”沿线的巨大市场需求,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数字产品与服务领域,如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方面的出口。同时,也需要发展数据储存、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扩大在移动支付及数字货币领域的合作。三是构建符合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需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完善与沿线相关国家在数字贸易合作领域的法律法规。
推动区域数字贸易协调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一是采用联盟或者联合体的形式建立自贸试验区数字贸易区域联动机制,加快各区域数字贸易发展中政策制定、制度创新、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领域的协调联动,促进区域内相互借鉴,推动数字贸易发展薄弱的自贸试验区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同时,扩大数字贸易试验样本 ,并在全国推广拓展。二是以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产业协同发展。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数字贸易发展上存在较大差距,但也存在广阔的协作潜力。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创建联合创新中心,让东部地区自贸试验区在数字技术、数字产品制造等领域的优势能够有效传递至西部地区的自贸试验区。
强化数字产业协同发展。一是共建数字产业园区和平台,利用各自贸试验区的特有资源,进一步扩展和优化数字产业链的布局。二是加强在同一区域内的各自贸试验区,以及同一自贸试验区内的不同片区之间在数字产业方面的协作,以此来扩大区域间数字产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我国自贸试验区内的数字贸易实现更广泛、更均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