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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一照多址”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0-04-03 16:49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建设,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9〕4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以上企业的分支机构),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连云区范围内、登记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连云区块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

(一)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

(二)从事理财、投资等类金融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对住所或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在连云区块内;

(二)企业备案场所连云区范围内;

(三)在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四)企业在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五)企业不属于第四条所列不得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所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取消所有已办理的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并核发与备案场所数量相同的营业执照副本数。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传送到监管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如发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由备案机关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由备案机关依法强制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可以依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

第十五条 对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备案的,由备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