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0-06-15 10:24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为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以下简称“连云区块”)多式联运发展,给中欧班列物流供应链市场提供可参考的价格工具,实现自贸区连云区块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连云区块范围内与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运行、维护、评估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透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发布主体(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发布主体”)为港港通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
第四条 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由自贸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五条 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以2017年10月19日为基期,基点设定为100点。该指数包括20GP箱型、40GP箱型、40HQ箱型三种,每周公布一次价格指数。
第六条 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深圳等国内大、中型中欧班列港口城市二手集装箱交易市场价格。
第七条 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应当与价格信息采集点建立规范的信息提交制度,包括提交价格信息的人员、提交标准、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等。
第八条 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应当对所有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实。
第九条 价格指数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错误,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应当第一时间纠正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披露。
第十条 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操纵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不得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
第十一条 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连云区块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开展自我评估。
第十二条 价格指数发布主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自贸区价格主管部门对二手集装箱价格指数行为定期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连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