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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企业登记“全域通办”实施办法(试行)

  • 时间:2019-11-25 14:19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企业登记“全域通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服务自贸区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域通办”,是指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以下简称“连云区块”)范围内申请注册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到连云区任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交材料,并由收件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实现企业登记“多网点、零距离”服务。

第三条在连云区块范围内,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的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现场登记、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连云区任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交申请。

第五条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登记大厅增设“全域通办”窗口,受理市场主体“全域通办”,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提供全程服务。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照住所(经营场所)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全域通办”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理“全域通办”登记业务,应统一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核依据发各类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加盖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第十条市场主体就“全域通办”登记事项引起争议,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