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自贸政策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9-10-12 15:40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服务自贸区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确保前端“放得开”,后端“管得住”。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以下简称“连云区块”)范围内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营业执照基础分值为100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积分周期。自然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后积分自动补齐。

第五条  经营者在积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计分。

(一)经营行为被投诉举报的,每起扣2分,投诉举报查实的,每起加扣3分;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的,每起扣20分。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5分。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

(四)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10分。

(五)拉客、宰客、误导消费,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每起扣20分。

(六)故意转移、损坏、销毁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每起扣30分。

(七)以侮辱、谩骂、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起扣40分。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50分。

(九)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起扣100分。

1.以暴力手段伤害或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的。

2.拒绝按期缴纳罚款,被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5.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6.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营业执照的。

7.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8.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9.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公安、卫健、城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或函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予以扣分,从其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积分修复方法。

1.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每日得1分。

2.获得“文明单位”等称号的,区级得5分;市级得10分;省级得20分。

3.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市级得5分;省级得10分;国家级得30分。

4.产品质量信用达到AA级的,得10分;达到AAA级的,得30分。

5.被评选为“连云港市质量奖”的,加20分;被评选为“江苏省质量奖”的,加50分;被评选为“中国国家质量奖”的,加80分。

6.申请且获准注册商标的,每件得5分;申请获准马德里注册商标的,每件得10分。

7.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得1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得20分;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得30分。

8.获得“建设连云有功单位”称号的,得50分。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者信息采集,对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及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在网站公告。

第八条对积分制管理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四类。

(一)年度得分高于90分(含)为A类。

(二)年度得分80分(含)至90分为B类。

(三)年度得分70分(含)至80分为C类。

(四)年度得分低于70分为D类。

第九条 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列入A类的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二)优先办理企业征信查询,并出具征信证明。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积分周期内被评为D类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积分周期内得0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得分情况,每季度在主流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该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