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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5-0009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8-20
标 题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回各乡街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发〔2025〕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回各乡街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5-09-16 17:27:08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结合我区实际行政管理需求的变化以及对前期权力下放工作的综合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收回此前赋予各乡街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连云港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14号),本次收回144项行政处罚权事项,收回部门涉及区市场局、区民宗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旅局。

二、收回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由各乡街行使。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乡街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以乡街名义办理。各乡街要配合做好赋权事项收回工作,加快推动事权清晰、责能相适、履职顺畅、保障有力的乡街权责体系在基层落地落实。

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各乡街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权力的收回和承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权力承接后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各乡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范履职,确保行政执法职权无缝对接,执法事项“收回来、衔接好”。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收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区司法局。


附件:连云区收回乡街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连云区收回乡街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收回上级部门

备注

1

320231231000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20272044000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320272040000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320272113000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320272217000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320231704000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320231680000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32023173700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320231670000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320231712000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32023170500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320231676000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320231681000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320208004000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5

320208005000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6

320208006000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7

320208007000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8

320208008000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9

320208009000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

320208010000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1

320208011000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2

320208012000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3

320208013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4

320208020000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5

320205008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区教育局


26

320205035000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区教育局


27

320220205000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8

320220113000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9

320220105000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0

320220018000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1

320220198000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2

320220115000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3

32022015600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4

320220203000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5

32022006000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6

320220125000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7

32022007800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8

32022011700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9

320220071000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0

32022001600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1

32022010300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2

32022015700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3

320220058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4

320220199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5

320220100000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6

320220145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7

320220045000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8

320220085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49

320220141000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0

320220119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1

320220187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2

320220097000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3

320220137000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4

320220065000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5

320231661000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6

320220175000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7

320220106000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8

320220087000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59

320220054000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60

320220033000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61

320220057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62

320220081000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63

320223146000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4

320223148000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5

320223006000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6

320223097000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7

320223109000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8

320223029000

对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9

320223040000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0

320217491000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1

320217492000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

320217612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

320217446000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4

32021744700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5

320217613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6

320217625000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7

320217585000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8

320217586000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9

320217271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0

320217687000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1

320217688000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

320217002000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3

320217265000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

320280035000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

320217681000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86

320217690000

对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87

320217364000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88

32021534600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89

320217689000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0

320217649000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1

320217682000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2

32021769600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3

320217602000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4

320217662000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5

320217435000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6

320217660000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7

320217663000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8

32021778400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99

320217020000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100

320217070000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101

32021702800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102

32021702900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103

320217071000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


104

32022240300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05

320219035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06

320219109000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07

320219037000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08

320216154000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09

32021904300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0

32021904400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1

32021904200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2

320219052000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3

320219077000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4

32021907000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5

320219101000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6

32021901000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7

320219001000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8

32021910500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19

320219100000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0

320219020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1

3202190210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2

320219048000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3

32021905800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4

320219059000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5

32021904900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6

320219114000

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坝、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管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向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7

320219133000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8

320219119000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29

320219015000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30

320219016000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31

320219121000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32

320219084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33

320219017000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4

320219126000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5

320219031000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6

320220136000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7

320220089000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8

320220168000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39

320217161000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40

320217485000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41

320217678000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42

320223096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43

320208002000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


144

320217059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法律依据已修改

不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