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14258248/2026-0007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5-13
标 题 区政府关于印发《连云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发〔2026〕4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连云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连云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 时间:2026-07-07 10:55:11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连云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连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对保障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范决策风险、提升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对连云港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行使,提高决策水平、质量和执行力,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决策原则。立足区情实际,尊重客观规律,坚持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运用科学决策方法,优选最优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五条 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决策能够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集体意志。

第六条 依法决策原则。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第七条 集体决策原则。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在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三重一大”决策需要报区委的,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常委会研究;需要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按照规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集体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举措,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与调整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五)全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水系治理(海洋治理)和水资源(海洋资源)利用的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部署;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和相关部门、企业、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法律文书;

(七)区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

(八)区属国有企(事)业改制、资产注入、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变更,以及区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重大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业布局调整及重大市场化经营举措;

(九)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十)其他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区委常委会精神,研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干部任免工作;

(二)根据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三)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对区委向区政府提名由区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有关科级干部和相当职务层次的干部职务进行任免;

(四)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的有关奖惩事项、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五)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区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城建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方案;

(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国土、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涉及范围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等;

(三)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包括以下事项:

(一)追加财政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不含1000万元),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追加财政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特别紧急事项,列支后要第一时间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同时说明急支原因,不得以急支为由代替一般事项的程序履行;

(二)区级重大专项资金(基金)的设立、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投融资安排,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等;

(四)其他应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干部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 议题确定。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经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2. 征求意见。承办单位围绕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所属国有企业的意见,结合国企经营实际开展可行性论证,全面深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利弊风险等作出分析。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企业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文件进行审查,区减负办对涉及基层减负事项的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3. 酝酿沟通。议题确定和征求意见完成后,班子成员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研究有关政策、规划、意见、制度等,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须认真阅读,并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中决策

1. 保证参会人数。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需有半数以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 充分发表意见。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3. 组织列席旁听。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 记录存档备案。区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的部门和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督查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按程序签发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提交审议阶段

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决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需无条件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建议。

第十五条 及时跟踪反馈。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并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办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执行情况,涉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决策事项,区国资监管部门协同做好跟踪督查,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国企决策执行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和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