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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4-00087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批复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3-25
标 题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界定连云港碱渣治理项目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
文 号 连区政发〔2024〕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申请界定连云港碱渣治理项目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请示》(连区新建发〔2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界定连云港碱渣治理项目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

  • 时间:2024-04-16 17:20:09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连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关于申请界定连云港碱渣治理项目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请示》(连区新建发〔2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鉴于该项目以消化存量碱渣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实施后将大力改善周边生态和人居环境,符合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此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