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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2-0000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24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发〔2021〕10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21-12-31 10:42:02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5号)《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和各类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社会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保障公务出行租用的社会上其他法人的车辆。

租赁社会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和租车使用两种情形。租车服

务是指出租方提供车辆(含驾驶员)为承租方提供客运服务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是指出租方仅提供车辆服务,由承租方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原则上仅限于重要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四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从严控制,规范运行,确保实现节支要求,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

第二章 租赁社会车辆规范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规范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严格落实公务出行保障的政策规定。外事接待、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出行,优先使用本单位公车改革保留车辆,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使用公车实体化平台车辆保障出行,以上均不能满足出行保障需求的,经批准后方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应当严选租赁企业,原则上应当由各级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本地社会车辆租赁服务企业,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确保能够从本地具备汽车租赁、包车(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中,择优确定租赁服务企业。

第七条 租赁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并纳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租用社会车辆审批和管理使用制度,按要求加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租赁审批,确需租赁社会车辆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严审租车事由,根据租赁时长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一)临时租赁,指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长一周(含7日)以内。临时租赁须填报《临时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附件1),乡、街道(含园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报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区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报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属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短期租赁,指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长超过一周并在半年(含184天)以内。须提交短期租用社会车辆的申请文件,并填报《短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附件2),乡、街道(含园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批;区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批。

(三)长期租赁,指租赁车辆时长超过半年。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社会车辆,确因情况特殊需长期租赁的,须提交长期租用社会车辆的申请文件,并填报《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附件3),乡、街道(含园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公车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区公车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条线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完成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后,应当根据租赁车型、不高于中标最高限价,与招标确定的租赁服务企业规范签订租车协议。

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应当“一事一租、一租一结”,情况特殊确需按月结算的,须填制租赁车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租用车型、用车人数、租车费用明细等相关信息。租赁社会车辆要形成完备的租赁台账,并严格按要求定期公示租赁明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频次,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公车运行费用实现节支。要硬化支出预算执行约束,租赁费用应在预算安排的当年单位公用定额中调剂使用;举办重大会议、举行重要活动等安排专项经费的,从核定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租赁社会车辆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将租用社会车辆行为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本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及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公车管理职能和财务处(科、室)负责人对租车事由、费用支出等进行审核把关,对本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行为、经费使用及规模频次负责。

第十三条 租用社会车辆要严格落实“六个不准”,即:不准在本单位车辆或者公车实体化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社会车辆;不准将租用社会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准租用社会车辆超过公车配备标准;不准租赁社会车辆固定给领导干部使用;不准未经批准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不准违规将多次租赁费用集中办理结算。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要求,严肃租赁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将租赁社会车辆的事由、审批、使用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租赁社会车辆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租赁用于应急保障、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定向保障用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国资部门进一步规范;租赁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时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2.短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3.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附件1

临时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用车单位名称

租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计 天/ 时)

租赁企业及租用车型、数量

租赁企业名称:

租用车型、数量: (□是、□否)含驾驶员

5座轿车( )辆; 6至9座商务车( )辆;

10至19座中型客车( )辆; 20至45座(含)大型客车( )辆;

45座以上客车( )辆; 其他:

经费来源


估算价

起止地点


具体事由


用车单位(含处科室)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乡、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乡、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短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用车单位名称

租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计 天/ 时)

租赁企业及租用车型、数量

租赁企业名称:

租用车型、数量: (□是、□否)含驾驶员

5座轿车( )辆; 6至9座商务车( )辆;

10至19座中型客车( )辆; 20至45座(含)大型客车( )辆;

45座以上客车( )辆; 其他:

经费来源


估算价

起止地点


具体事由


用车单位(含 处科室)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用车单位名称

租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计 天/ 时)

租赁企业及租用车型、数量

租赁企业名称:

租用车型、数量: (□是、□否)含驾驶员

5座轿车( )辆; 6至9座商务车( )辆;

10至19座中型客车( )辆; 20至45座(含)大型客车( )辆;

45座以上客车( )辆; 其他:

经费来源


估算价

起止地点


具体事由


用车单位(含处科室)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