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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3-00015 分 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2-08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发〔2022〕1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12-28 15:56:38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连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连政办传﹝2022﹞81号)文件精神,结合连云区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质量效益、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55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

平。其中:亩均税收35分,亩均销售收入20分。

(二)科技创新指标20分。主要评价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水平。最高20分,超过以20分计算。

1.企业规模能级。获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标杆工厂)、5星级上云企业,每个得3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标杆工厂)、智能工厂(车间)、4星级上云企业,每个得2分,同一事项以最高等级为计分项。

2.创新主体培育。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获评(建)国家级各类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和国家级荣誉(牌子),每个得3分;承担省级科技项目,获评(建)省级各类研发平台、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平台和省级荣誉(牌子),每个得2分;承担市级科技项目,获评(建)市级各类研发平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创新平台和市级荣誉(牌子),每个得1分,同一事项以最高等级为计分项。

3.发明专利。近一年内获得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一个得0.2 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绿色安全指标25分。主要评价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情况。最高25分,超过以25分计算。

1.单位能耗税收10分。

2.单位能耗销售6分。

3.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6分。

4.绿色企业得1分、蓝色企业得0.5分。

5.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得2分,通过二级评审得1分,通过三级评审得0.5分。

第三章 指标定义

第六条 上述有关评价指标定义如下:

(一)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地权利人,以宗地权利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列入企业所在地参与评价。

(二)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

(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四)能耗总量。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排污企业缴纳环保税金时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污染物当量。

第七条 各单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2. 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3. 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

4.单位能耗销售(万元/吨标煤)=销售收入/能耗总量

5. 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第四章 计分方法

第八条 各单项指标采取“基准值法”计分,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全区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其他指标基准值按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2倍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单项指标得分=指标评价值÷指标基准值×权重分,每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分,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权重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第十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科技创新指标得分+绿色安全指标得分。

第五章 评价分类

第十一条 对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序,排在前10%的为A类(优先发展类),排在10%-70%之间的为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排在70%-95%之间的为C类(监管调控类),排在后5%的为D类(整治淘汰类)。

第十二条 对效益较差或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进行惩罚性降档。

(一)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调为B类,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直接调为D类。对“空壳”企业、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以上无销售收入、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

(二)年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故、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下调一类;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时直接调为D类。

(三)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或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列为D类企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五条 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各项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深化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分类结果主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只通报给本企业,任何部门均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数据采集明细表

附件

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数据采集明细表

序号

部门

数据项

采集频率

1

区经发局

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国家、省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标杆工厂)、星级上云企业、智能工厂(车间)等

每年

2

区科技局

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创新平台,荣誉(牌子),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市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等

每年

3

区人社局

参保职工数

每年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

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地址、所在地区、所属镇(街道)、占地面积(亩)、其中持证(亩)、权属性质、批准用途、

地理空间

每年

5

连云生态环境局

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绿色企业、蓝色企业、黄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次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次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次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次数)

每年

6

区住建局

企业用水量(吨)

每月

企业用气量(立方米)

每月

7

区应急局

一般安全事故(起数)、较大安全事故(起数)、重大及以

上安全事故(起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名单)

每年

8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新增和注销工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设立时间、注销时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每年

近一年内新增授权发明专利(件数)

每年

9

区统计局

年度规上企业名单

每年

10

区税务局

行业代码、销售收入(万元)、实缴税金(万元)、环保税收(万元)

每月

11

市供电公司东部城区供电服务中心

企业用电量(万千瓦时),折算能耗(吨标煤)

每月

备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县(区)、镇(街道)”为固定数据项,每个数据均须与其相对应;2.除区科技局、经发局、区市场局、区人社局,其他各部门提供的数值类(金额类)数据为月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