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3-00172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9-01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3〕6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区各有关单位:《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3-09-22 15:32:17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区各有关单位:
《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有效解决确权海域养殖贝类起捕难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在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的函》(农办渔函〔2023〕6号)批复要求,结合我区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部局有关特许捕捞(试点)渔船渔具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特许采收(试点)管理工作,以特许采收(试点)方式在确权海域内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探索总结一套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机制,为保护我区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特许采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立连云区特许采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许采收(试点)管理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和海洋局。海州湾街道成立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特许采收(试点)具体工作。
三、特许采收规定
(一)试点采收时间
批复试点时间(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11月30日)内每年的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试点渔具及数量
拖曳泵吸耙刺20台(套)。
(三)试点采收范围
连云区海州湾内,苏(2021)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81227号、苏(2021)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58006号、苏(2022)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77639号、苏(2022)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01925号、苏(2022)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77852号、苏(20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79642号、苏(20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79666号等7份不动产权证书确权的海域,共约1693公顷。
(四)作业渔船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通知要求,特许采收渔船数量为20艘,全部为取得连云区采收备案的在册养殖船(2023年除外),如连云区在册养殖船数量不足,可申请与周边县区进行调剂。申请从事特许采收的养殖船必须为“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册海洋养殖渔船,且证书证件齐全有效。2023年有违规记录或列入“船证不符”等清理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特许采收。申请从事特许采收的渔船,均需依程序申请临时检验,通过渔船稳性校核并取得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校核合格报告。所有作业人员须培训合格后上岗。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1.作业渔船必须在确权海域作业,在指定港口(码头)卸货,连云区采收物定点上岸码头为连云区西墅码头;
2.严格履行渔船管理制度要求,不得私自改变作业类型,不得使用特许审批外的其它渔具,随时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3.作业渔船进出渔港需报告,配合管理及信息采集统计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特许采收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周密实施方案,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维护渔业生产稳定。连云区特许采收(试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共管机制,协同公安、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气象、海警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网络,西墅实业总公司与承包户、承包户与船主之间均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和伏休责任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组分片,包干到人,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特许采收安全、顺利、合规开展。
(二)广泛宣传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站、抖音、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深入宣传特许采收的意义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特许采收许可安排,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特许采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渔民群众疑虑,积极化解矛盾,引导广大渔民群众理解、支持并配合做好特许采收工作。特许采收开始前,要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告知渔民作业须知,指导渔民通过“江苏渔港通”小程序及时进行进出港报告、熟练使用部局“渔港通”APP规范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和记录特许采收渔获物生产情况等。
(三)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从事特许采收作业的渔船严格按照上述“特许采收规定”中“作业渔船”要求执行。特许采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船籍港所在地街道,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在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的函》和特许采收有关要求逐级审核、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四)落实定点上岸。特许采收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所有参与特许采收渔船必须在连云区西墅码头进行渔获物上岸。要加强定点上岸渔港管理,渔港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组织所有参与渔船通过部局“渔港通”APP报送渔获产量和填报采收日志。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渔港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展采收日志、转载日志等的监测工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将组织对渔获产量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
(五)强化执法监管。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渔港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对特许采收渔船进出港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机制,对特许采收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对未开启或关闭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要及时予以召回并依法惩处。加强海上执法巡查,在7宗确权海域开展采收作业时,要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定期对渔船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船上是否携带网具、渔获物种类、渔船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及采收日志、转载日志等,对不填写或未如实填写采收日志、转载日志的渔船,视情节依法取消下一年度申请特许采收许可资格;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立即终止特许采收许可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特许采收许可资格;对拒不服从特许采收管理和防台防汛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律取消其当年特许采收许可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特许采收许可资格。
对因特许采收渔船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企业),实行特许采收熔断机制,该单位(企业)所属特许采收渔船应当立即予以全部召回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单位(企业)相关专项捕捞许可。
(六)突出安全防范。要充分研判特许采收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大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查处力度,扎实抓好定人联船、编组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气象预警、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关注海况气象,发布预警信息,恶劣气象条件一律停港避风并召回在外作业渔船,确保特许采收生产安全。同时,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附件:1.连云区特许采收(试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
3.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4.渔获物日报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附件1
连云区特许采收(试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贝类采收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连云区特许采收(试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海州湾确权海域内的贝类采收管理工作。
组 长:孟凡德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从德 区林业和海洋局局长
谢驻军 海州湾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王遥骋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
张 春 区林业和海洋局副局长
胡洪水 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副局长
顾 猛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强东 连云港海警局连云工作站执法队队长
王宏喜 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
龚 震 海州湾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局局长
汪卫兵 西墅村党委书记
办公室设在区林海局,张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工作联系人:王兵,电话:15298601111、80701573,邮箱:lyq2310330@163.com。
附件2
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
一、适用范围
特许采收许可期间,依法取得贝类特许采收资质的渔船所采收的贝类。
二、管理主体
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三、实施时间
试点期间每年的4月15日至11月15日。
四、相关要求
连云区西墅码头为连云区特许采收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特许采收渔船的渔获物不得在其他地方卸载、驳运或交易。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的属地街道对蓝蛤采收的产业实施统筹规划,做好定点码头治安、生产组织、环境治理和安全管理,提供贝类特许采收相关配套的后勤服务,保障参与渔船水产品交易、加冰、加水、加油及基本生活需求。
五、管理要求
如若违反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则取消本年度渔船贝类特许采收资格。如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3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特许采收许可期间,依法取得贝类特许采收资质的渔船。
二、管理主体
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三、报告责任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告程序
渔船进出港报告应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江苏渔港通”小程序)进行进出港报告。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五、管理要求
特许采收生产船只从特许采收生产第一天开始至特许采收结束期间,不得停靠定点渔港以外的其他港口,不得在定点渔港至指定许可区域的其他海域航行和停泊,特殊情况需要的向渔政管理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六、设备要求
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七、其他事项
如若未履行特许采收期间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则取消本年度贝类特许采收资格;
如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4
渔获物日报制度
一、适用范围
贝类特许采收许可期间,依法取得贝类特许采收资质的渔船。
二、管理主体
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三、上报时间
贝类采收实行日报制度,采收渔船于每日下午16时之前将渔获物产量上报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各收购企业于每日下午17时之前将贝类收购产量上报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
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于每日下午18时之前将当日渔获物产量情况汇总上报区级渔业监管部门。
四、管理要求
各参采渔船每天向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上报当日产量,领导小组人员对上报产量进行核查、统计;
每天船只上报产量与收购的数量必须一致;
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每天将产量上报区级监管部门。
五、其他事项
渔船和企业如有向管理机构进行虚假瞒报,一经查实,则取消本年度贝类特许采收资格;
各参与渔船如若违反相关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渔船出海编组制度
(一)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实行组长负责制,渔船编组组长是编组出海生产直接责任人。
(二)连云港市西墅实业总公司要按渔船质量、吨位、马力、作业类型、作业区域等进行分类。实行自愿编组后由连云港市西墅实业总公司报区级渔港监督部门备案。
(三)连云港市西墅实业总公司要通过各种方式全天候保持与参捕渔船的联络,确保通讯畅通,并指派专人值班,与各组各船、船与船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各编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持组与组之间、船与船之间的通信畅通,保持与连云区确权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采收增养殖贝类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的联系,组织参采渔船返港避风。
若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所属承包企业负责,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为确保参捕渔船的安全生产和统一调度,各参采渔船取得特许采收许可证后,要严格落实位置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作业海域生产,严禁超越规定海域,否则按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二、渔船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出海渔船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认真落实出海渔船值班瞭望制度,建立出海渔船值班日志。
(二)海州湾街道和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渔业安全信息系统对出海渔船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
(三)出海渔船不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渔船直至停港整顿。
(四)认真落实渔船编组生产、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杜绝渔船单船出海生产。
关联阅读:《连云区增养殖贝类特许采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