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3-0008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4-20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3〕2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5-11 17:24:0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并统一编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一般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拟提请印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若对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的,可在提请之前书面函询区司法局。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评估论证;2.征求意见;3.合法性审核;4.集体审议决定;5.向社会公布。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因以上三种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一)评估论证。依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单位应当全面论证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二)征求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拟提请印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情况、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送审材料不符合完备性、规范性要求的,政府办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起草单位要切实承担文稿质量责任,在草案送审前,必须经过起草单位合法性初审,未经合法性初审的,不得向区政府报送。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的文件草案一般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由区政府批办到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区司法局应当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区司法局反馈意见,并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集体审议决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五)向社会公布。区政府集体审议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外,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超过5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施行日期具体表述为“本办法(细则、规定等)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对冠以“暂行”“试行”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全面实行四个统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统一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使用“连区政规发”(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连区政办规”(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
(二)强化备案审查。提请区政府发文的起草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办应当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后7日内完成印制,并在印制后及时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一式十份送交区司法局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好制定依据、正式文件的依据对照表,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草拟好制定说明一并送交区司法局报送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应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学习,在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须充分考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所需程序及时间,避免因认识不充分延误工作进度。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或被上级备案监督机关发现的,须按规定限期撤销文件。起草单位未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建议撤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其他未尽事宜仍需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连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