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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2-000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06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发〔2021〕9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将《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 (试行)》《连云区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云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连云区公务用车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 时间:2021-12-20 09:51:09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 (试行)》《连云区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云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连云区公务用车 “一车一卡”加油管理实施细则》《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连云区公务用车“五化”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连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是在全面实施《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针对商务车辆所补充制定的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配备的6-9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严格按照《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编制管理,喷涂统一标识并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配备商务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保障运转、从紧控制”的原则,严格“先申请审批、后采购配备”,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不得配备商务车辆。

配备商务车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可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商务车辆。

商务车辆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 商务车辆要满足单车4人及以上用车需求方可申报使用。以下特殊情况,可由用车单位向区公车主管部门报备后使用:

1.重要外事接待活动;

2.保障市级以上机关部门在本区开展或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3.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4.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

5.组织老干部集体活动以及走访慰问活动;

6.保障市级及以上专项督查巡查活动;

7.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落实“一车一档”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四项”公开制度,即公开车辆购置情况、公开车辆使用情况、公开车辆费用情况、公开车辆处置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商务车辆的;

2.无特殊情况未达单车4人及以上使用商务车辆的;

3.违反规定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4.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商务车辆的;

5.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商务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商务车辆的;

6.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的,或者违规处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的;

8.未按规定实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管理的;

9.有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连云区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有效保障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连区委办〔2021〕87号)、《连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连区车改〔2018〕1号),结合连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检疫检测、医疗救护、新闻转播、技术勘察、环卫清洁、路灯维修、抢险避震、工程运输等特定功能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使用应在充分发挥所搭载专业技术设备作用的基础上,实现执行相关任务安全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使用科学有效、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奖罚分明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配备数量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数量按照各行业对车辆配备的规范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区域的人口、面积、社会经济发展和实际履职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遵循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的原则,不超过行业特种专业用车通用标准进行配备,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配备流程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公车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配备更新。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购置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购置车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事业单位接受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配发车辆的,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经区财政局核实后,报区公车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接受车辆。

第九条 车辆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机构名称,不得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管理。

(一)建立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实行“一车一档”,做好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

(二)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三)喷涂相应业务用车标识。

第十一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处置,应当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前,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审计部门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增加车辆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参照公务用车“四项”公开制度,即:公开车辆购置情况、公开车辆使用情况、公开车辆费用情况、公开车辆处置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包括区级机关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乡街道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联席会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区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审计局组成。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在细则执行期间,如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连云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严控编制范围

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全区编制总额内,区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或编制总额,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留用车规模要严格执行批复,执法执勤用车落实向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界定监管部门职责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分别确定本级党政机关和所辖乡街道等公务用车编制。

三、科学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区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机构变动、人员编制增减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务用车编制,在编制总额内的,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超出编制总额的,由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针对开发区招商引资、综合执法等车辆,在保持全区核定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向基层倾斜,切实满足工作需要。

四、明确调剂编制程序

必须严格遵守“先审批、后调剂”的制度,用车单位调剂编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区公车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增加车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对超编制配备、超标准采购以及弄虚作假等公务用车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连云区公务用车 “一车一卡”加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公务用车“一车一卡” 加油管理,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一、“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是指在定点加油的基础上,每辆公务用车配备一个固定的加油卡,按照“一车一卡,对号加油”原则,在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供应商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及加油卡业务,不得一车多卡或一卡多车。

二、办法实施范围: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三、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加油卡 管理员,每次加油后,由加油卡管理员如实填写当次加油的日期、油料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信息,保管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四、进一步落实公务用车“四项”公开制度,各有关单位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的同时,对每辆公务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通行费等费用及行驶里程数进行定期公开。

五、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封车封卡规定,特殊原因用车用卡,要实时报备登记。

六、对因特殊情况非持卡加油所开具的发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加油卡、套取公务用车加油卡资金或擅自报销油费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利用加油卡为非对应车辆加油或记录不真实内容的供油单位,一经发现,严肃责任追究。

七、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连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三定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和车辆实际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 规定,将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第十五条 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按照本细则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公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连云区公务用车“五化”管理制度

一、公车管理“平台化”。除涉及执法执勤、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外,区级机关其他车辆全部纳入公车平台集中管理,并参照其他县区标准,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提高平台工作人员待遇。

二、平台建设“信息化”。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数据交换应用规范》要求,切实提升公车平台“信息化”水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车平台使用情况监督,实现公务用车申用、审批、调度、派遣、反馈和车辆租赁智慧化管理,形成“管理一体化、服务一张网”的平台运行模式。建设公务用车可视化管理系统,集成轨迹显示、数据分析、运行监测等功能,“一张屏”集成化展示公车运行数据。

三、加快车辆“标识化”。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车全部喷涂统一标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新购车辆标识喷涂情况及新车“规范照片”报区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四、使用运行“公开化”。规范建立“一车一档”公务用车台账,及时做好信息登记。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将单位的公车保有量、车型、经费使用等信息及时公开。区公车平台做好车辆运行、维修、加油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和数据采集比对,对单位用车有关情况进行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总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五、推行保障“社会化”。以公车社会化改革为方向,探索与区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模式。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经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可租赁社会车辆进行保障。明确租车条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从严审批租用,做到租赁“一事一租”、费用“一租一结”,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社会车辆。进一步严肃租赁纪律:不准在本单位或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社会车辆;不准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租用社会车辆;不准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租用社会车辆;不准将租用的社会车辆用于公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准多次租赁集中办理费用结算手续;不准利用租用社会车辆套取资金或支出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