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3-0010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6-05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3〕3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要求,保证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相一致,决定对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扎实做好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3-06-26 17:01:13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连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要求,保证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相一致,决定对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扎实做好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对象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即由本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涉密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乡街及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为:
1. 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实行前未编规字号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2. 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实行后编规字号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3. 2009年6月1日以后未严格落实统一编号要求的单位,须就所有发文进行全面梳理;
4. 本次清理的年限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成立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发布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新成立、新组建的单位,还包括本单位成立、组建前以其他单位名义发布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梳理形成清单并提出清理意见。
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于无法明确责任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清理部门。
四、清理标准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予以保留;
(二)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管理对象已消失或者已有新文件覆盖替代原文件的,予以废止;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但仍需要继续实施的予以修改。
五、清理时限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须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汇总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拟修改、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件以及履行修改、废止程序材料通过OA平台发送至区司法局。
各乡街、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于2023年7月10日前统一将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2)盖章扫描后报区司法局。邮箱:lyqbasc@163.com。(联系人:刘小新;联系电话:80515580、17768480301)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区本级、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清理工作,要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二)严格分工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办公机构负责文件目录的梳理汇总,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供;对办公机构不能提供的文件目录和文本,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文件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整理等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清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面上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对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三)紧密协调配合。各清理责任单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清理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因职能调整不属于本单位清理责任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积极与有关单位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要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本级政府报告,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严格依法清理。各清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通知明确的清理标准,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研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新文本。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责任单位要做好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
附件:1.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汇总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附件1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汇总表
清理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主体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实施主体 |
清理初步意见(保留、修改、废止) |
修改 |
废止、修改的 依据或者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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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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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填写本表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意见 (保留、修改、废止) |
是否履行修改/废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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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