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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17-00087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23
标 题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文 号 连区政发〔2017〕5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因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 时间:2017-06-23 00:0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因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连云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

  二、征收范围: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 收 人:连云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连云区房屋征收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办事处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八、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九、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

  猴嘴房屋征收指挥部         周祖宏  85444595    

    连云区房屋征收局           王晓兵  85882610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连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猴嘴旧城改造项目需要,连云区人民政府拟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B地块(台北路-佛堂路)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五)《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

  (六)《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七)《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

  (八)《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九)《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潢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277号);

  (十)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 收 人:连云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连云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办事处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西至花果山大道、东至大浦河、南至佛堂路、北至台北路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

  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改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五)经调查审核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与货币补偿等价的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

  1.产权调换原则

  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高靠安置房面积的自然档,选择相应的安置房户型、套数。

  安置房面积自然档如下: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户型面积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195

210

225

240

  2.安置房源

  征收人提供以下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港馨花园一期、二期(期房、高层/小高层),具体位于新航路以东、大浦河以西、运盐河以南。

  3.安置房户型、面积

  安置房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1)港馨花园二期期房:60㎡左右(二室一厅)、75 ㎡左右(二室一厅)、90 ㎡左右(二室二厅)、90 ㎡左右(三室二厅)、105 ㎡左右(三室二厅)、120 ㎡左右(三室二厅)六种户型。

  (2)港馨花园一期期房:

  

户型

港馨花园一期高层、小高层户型

合计

69㎡ 左右                  (二室一厅)

74㎡左右                  (二室一厅)

剩余套数

 123

 47

 170

  4.安置房选房办法及交付时间

  选房办法: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房分配时,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号及协议书中已确定的房屋位置、面积、套数,选择楼号、单元、楼层、室号。

  交付时间:待本项目征收结束后择日分配,具体分房时间另行通知。

  5.安置房结算办法

  安置房的购房款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选择的安置小区、房屋面积、套数,预扣购房款。具体费用待安置房交付时,按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6.过渡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经营性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6个月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超过24个月延期交房,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签约奖励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

  (2)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内(含20%)的部分,安置房价格比市场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外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3.选择小高层、高层安置房的:

  (1)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按参与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增加5%,增加的5%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重置价收取。

  (2)选择高层安置的,按参与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增加8%,增加的8%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重置价收取。

  4.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额低于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给予补偿;选择安置小区中最小面积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格结算;选择其他面积安置房的,不享受此优惠。

  5.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仅有一套住宅,选择安置小区中最小面积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选择其他面积安置房的,不享受此优惠。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享受下列搬迁奖励。在约定搬迁时间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此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含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6-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含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6-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按照约定时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八)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