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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3-00161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告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21
标 题 连云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文 号 连区政发〔2023〕8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连云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20230301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区征补安置〔2023〕1号),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 时间:2023-09-21 14:23:20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连云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20230301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区征补安置〔2023〕1号),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连云区板桥街道张艞村,拟征收张艞村集体土地0.6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三、土地现状

被征地单位名称

地类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标准

(万元/公顷)

金额

(万元)

标准

(万元/人)

安置人员(人)

金额

(万元)

连云区板桥街道张艞村

耕地

0.5679

35.25

20.0185

2.35

2

4.7

其他农用地

0.0421

35.25

1.4840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文件之规定。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之规定。

2.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连云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连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截止2023年10月1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路1号(联系人:李加平;电话:80210535;邮编:222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联系人:李加平;联系电话:8021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