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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1-0009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3-25
标 题 《连云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连云区特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确保人民群众信用消费安全。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时间:2021-03-25 10:46:3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一、背景依据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连云区特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确保人民群众信用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根据《连云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按照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集中解决在发卡企业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企业规范发卡、部门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职能部门、资金存管银行与发卡企业信息互通的运行机制,构建强化以备案管理为基础、以预收资金管理为核心、以制度落实为重点、以监管执法为抓手的管理模式,有效提升连云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连云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预付卡范围、预付卡发行和兑付、预付卡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预付卡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经营者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成立连云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专班,牵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文体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连云公安分局、连云区税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工作。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收资金、担保情况等,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作出相应承诺,备案的具体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备案机关不明的,经营者可以向区商务局提出,由区商务局提请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方便经营者填报备案信息的便捷机制。

(三)推动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依法采取抵押、保证等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方式就发行的预付卡总金额向消费者提供担保,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由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资金存管比例和监管方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调整,连云区参照执行。经营者可以采取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鼓励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经营者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四)推动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规模经营、连锁经营、从事网络经营以及有投诉举报问题查实记录等,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反预付卡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记录;对预付卡兑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街道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并及时提取有关部门已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

四、涉及范围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对连云区范围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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