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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26
标 题 关于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学生关爱管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关爱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特异体质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参照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学生关爱管理的通知

  • 时间:2018-09-26 00:00:00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大港中专,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关爱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特异体质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参照执行。

一、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资料台账。各学校(指全区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下同)要立刻开展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含幼儿园幼儿等,下同)调查摸底工作(今后各学校可在每学年9月新生入学时进行该项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调查,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座谈、走访、查阅预防接种证明和学生体检材料等多种途径,全面详细摸排调查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情况,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等其他严重的疾病和失恋、违纪、心理压力大、抑郁等问题导致言行异常的学生。各学校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告知学生家长仔细阅读《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附件1),认真填写《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申报表》(附件2),与家长签订《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4),认真汇总完成《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附件3),对获知的学生健康信息,如果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签订管理协议,细化帮扶措施。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学生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跟踪管理,以便在集体活动或体育课上予以照顾。同时,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有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若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家长强烈要求其子女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家长必须提前上报请求学校同意的书面报告,同时学校要对家长说明危险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明确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安全管理中家庭与学校相关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明晰双方的管理职责,杜绝管理的漏洞和盲点。  

各学校要明确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其他相关教职工针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个体情况,在学习、体育运动及其他校内活动中因材施教,密切关注该学生的课内外情况,多一份细心,多一份爱心,多一份关心,时刻关注其健康动态。各学校在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审核把关、教育管理与保护措施上,不能有伤害学生自尊的言行,要本着有利于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安排作息,指定专人负责,完善保护措施,切实体现出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三、明确管理责任,构建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的学生是学校重点教育、管理、保护的对象。各学校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组织精干力量,排查可能因此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

各学校要不断加强学校卫生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积极主动,分析研判,制定出台切合学校实际的《特异体质学生管理办法》,努力做到依法依规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救护”的原则,制定学校特异体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适当的演练,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把因疾病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点。

附件:1.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2.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申报表

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

4.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连云区教育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为了保证您的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您如实向学校申报孩子的健康状况,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会做好记录,重点跟踪,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关注和照顾,涉及个人隐私的会依法保护。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学校(幼儿园)

附件2

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申报表

姓名


班级


班主任


学生

基本

信息

家庭

住址


父母工作单位

父亲


电话


母亲


电话


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心理异常状况


家长提出校内活动相关要求











注:1.为了加强对特异体质学生的关爱,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请每个学生家长要认真填写特异体质学生调查表,做到实事求是。

2.主要调查学生的特异体质情况,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抑郁、精神疾病、伤残以及其他严重的疾病。

3.

学    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填表日期:

附件3

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

学校    填表人:时间:

姓 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特定疾病、特异体质

心理异常情况

家长联系

电 话



























































































附件4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四)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三)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四)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附件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6月30日)

第24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37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14条第十四款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第17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9条第7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10条第3款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12条第3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