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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18-0005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6-15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发〔2018〕6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8-06-15 00:00: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5

 

 

 

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我区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区管辖海域或我区渔业船舶发生的渔业海上安全、滩涂养殖生产安全、涉外和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区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属地为主、就近救助,船籍港管辖”原则实施。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渔民互助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渔民自救互救,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距事发海域最近的乡、街道应做出响应,积极配合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和区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救助。同时,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乡、街道要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连云公安分局、区气象局、交警大队和各乡、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指挥,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渔政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指挥,区渔政监督大队、海监连云区大队、区渔船检验(渔港监督)站、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区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和乡、街道渔办负责人为成员。

2.1.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助力量(连云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1)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区委、区政府报告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协调指导全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监督有关乡、街道、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并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 应急处置力量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街道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成立本级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区海洋与渔业局、各乡、街道和村(社区)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并督促渔民遵纪守法,依法安全生产;

2)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进行安全技能、涉外法规、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各类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完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强化海洋渔船船载信息终端的实时监管,引导出海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5)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应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互助保险。

3.2 预警

1)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加强与气象、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的联系,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区海洋与渔业局和相关乡、街道应加强对有关渔船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船驶离并制止渔船前往相关海域。

3)收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区海洋与渔业局和相关乡、街道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渔民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1.1 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1.2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1.3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1.4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种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 信息报告

接到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各乡、街道接到较大以上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并报告区安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2)各乡、街道接到一般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连云区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并报告区安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海洋与渔业局在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区海洋与渔业局可以越级上报。

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台办或外办通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海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Ⅰ级、Ⅱ级、Ⅲ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应指派区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4 处置措施

4.4.1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遇险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海洋、渔业执法船(艇)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遇险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专业搜救机构通报现场情况。

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区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4.2 渔业船舶海上涉外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外事、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2)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现场实时动态,指导当事渔业船舶积极应对;

3)根据事态发展,就近协调海上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4)协调外事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视情况对外提出交涉,积极推进事件妥善解决,全力维护我渔民的合法权益。

4.4.3 渔业船舶海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海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海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边防、海警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5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出现应急处置机构认为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的其他情况。

 

5.后期处置

 

5.1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相关乡、街道及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总结评估。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7.信息发布

 

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海洋与渔业局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区海洋与渔业局和相关街道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区海洋与渔业局应与海事、公安边防、海警、外事、海上专业搜救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渠道,保证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通信联络的畅通。

4)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建立健全辖区内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2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区海洋与渔业局应明确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药品等装备器材。

2)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建立所属渔业船舶动态数据库,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船载终端的配备和管控,实时掌握辖区内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3)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乡、街道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4  宣传教育与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要注重对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救助、涉外事件处置、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并制定计划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9.奖惩

 

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部门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海上涉外突发事件:指我区渔业船舶在他国港口或者他国管辖水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我区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市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外市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

渔业船舶海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管理。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区海洋与渔业局。

10.4 制订与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上安全值班电话

2.相关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短波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

3.相关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4.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5.渔业船舶水上涉外事件处置单

6.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单

 

 

 

 

 

 

 

 

 

 

 

 

 

附件1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上安全值班电话

 

单位

区号

行政值班

日常传真

应急值班

应急传真

农业部渔业局

010

59192936

59192961

59192948

59192947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010

59193008

59192970

59192948

59192947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

021

52755608-8709

52751862

52785287

52785287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025

83581200

83581288

83581200

83581288

83581266

83581264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

025

83581241

83581235

83580693

83580695

江苏渔港监督局

0513

83534221

83534221

83534219

83534228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

0513

85796270

85796265

85796220

85796265

江苏省海涂中心

025

86906065

86903060

18913380077

86903101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

0518

85680961

85680961

85680910

85680919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0518

81888220

82324630

82310330

82324630

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

0518

87096000

87096011

86219125

87096108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8

83260006

83260018

83260006

83260013

83260018

灌云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8

88856823

88813930

88856823

88813930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

0513

85216569

85099613

9688995

59003222

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0513

83431353

83431353

83438190

83438190

海门市海洋渔业局

0513

82222212

82213831

82480700

82480700

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3

84512913

84116841

84519595

84529595

通州区海洋与渔业局

0513

86512851

86119639

86512452

86512452

海安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3

88812508

88810239

88260288

88260299

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0515

88334462

88201643

88204342

88335972

88334462

88201643

响水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5

81189002

81189010

86880488

86880306

滨海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5

84230470

84288078

84222936

84288078

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

0515

82391900

82391901

82322162

82391901

大丰市滩涂海洋与渔业局

0515

83516216

83515449

83512409

83519115

83813520

83515449

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

0515

85721446

85826608

85826608

85826608

阜宁县林牧渔业局

0515

82096301

89718302

82097302

89718302

盐都区水产局

0515

88324798

88160875

88160875

88160875

亭湖区农委

0515

88345181

89885110

88345181

89885110

 

 

 

 

 

 

 

附件2

 

相关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短波岸台

呼号工作频率表

 

岸台呼号

呼号

工作频率(KHz)

承担单位

黄渤海区短波岸台

3

8195.0/4100.0

黄渤海区渔政局

东海区短波岸台

012

6530.0/8390.0

东海区渔政局

12400

江苏省短波岸台

江苏63

8696/12600/12966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上海市短波岸台

017

6340.0/6720.0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浙江省短波岸台

747

622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

山东省短波岸台

黄安6

5866.0/2150.0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附件3

 

相关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机构名称

区号

电话

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

025

83520299

上海市水上搜救中心

021

53931419

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

分中心

025

84203550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

0518

82310309/82231952/82231955/12395

 

 

 

 

 

 

 

 

 

 

 

附件4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处置单位


签发


电话


传真


发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型

□风损□火灾□碰撞□触损□搁浅□溺水□机械故障□伤残□自沉□触电□中毒□其他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地点

N    °  ′ E    °  ′(            )海域/海区

船上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


获救人数


遇险人数


失踪


受伤


设施设备损坏情况


涉事船舶信息

船名号


船籍港


作业类型


船质


总吨


主机功率


通信方式


船主


籍贯


联系方式


船长


籍贯


联系方式


事情经过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


当事人的救助请求


事态发展预测


需要上级协调事项


其他


附件5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单

处置单位


签发


电话


传真


发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地点

N    °  ′ E    °  ′(            )海域/海区

船上人数


死亡


受伤


失踪


被扣


渔业船舶现状

被攻击    被抓扣    被登临    被驱赶

涉事船舶信息

船名号


船籍港


作业类型


船质


总吨


主机功率


通信方式


船主


籍贯


联系方式


船长


籍贯


联系方式


事情经过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


当事人的救助请求


事态发展预测


需要上级协调事项


其他


附件6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单

处置单位


签发


电话


传真


发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地点

N    °  ′ E    °  ′(            )海域/海区

主要涉事船舶信息

船名号


船籍港


作业类型


船质


总吨


主机功率


通信方式


船主


籍贯


联系方式


船长


籍贯


联系方式


事情经过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


当事人的救助请求


事态发展预测


需要上级协调事项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