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4258248/2016-0011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6-10-10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16〕11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科学、有效、快速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连云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6-10-10 00:00: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科学、有效、快速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连云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连云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牢固树立全程防范、全员应急理念,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1.2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事件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1.事件影响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死亡人数病例10人以上;
4.学校发生事件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适用各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按照省、市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体系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6个处置工作组及专家组。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食品安全的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担任;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区教育局、连云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连云物价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文体旅游局、区民宗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 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协调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采访、报道、信息发布,负责舆情监控,加强对舆论的引导。
区经发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医用物资的调度与协调。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连云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做好事件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住建局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应急处置,并协助做好非法流动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畜产品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追溯工作。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连云物价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旅游场所和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民宗局协助负责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相关工作,负责化解因清真食品引起的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连云港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进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技术鉴定。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事件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上级的指导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3.1.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区卫计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区卫计局通报,对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区卫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分析研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隐患的,区卫计局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卫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3.1.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区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1.3 预警响应
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向公众发布消费提醒,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二)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三)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四)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制止谣言传播。
3.1.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确定食品安全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后上报区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事件信息报告
4.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事件受伤害者及其所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各街道办事处、相关技术机构以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
(二)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后,事件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计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连云公安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和处置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能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卫计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卫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对初步判断为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生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发生Ⅰ、Ⅱ级食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卫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相互通报。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通报。
4.1.2 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立即采取封存等妥善保护措施,不得转移、毁灭,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事件调查。
(二)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接报告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现场治安维护和事件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现场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初步判定为Ⅲ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启动预案
接到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信息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成立指挥部,并采取相应措施。
4.4 基本应急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4.4.1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计局、连云公安分局、区监察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区卫计局牵头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找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连云公安分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开展调查,依纪依规处理。事件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件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二)危害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组织、指导、监督事件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封存相关食品、原料、设备、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中毒场所(饭店)停业查找中毒原因,进行终未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伤害。
(四)检测评估组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卫计局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五)维护稳定组
由连云公安分局、连云物价分局等部门牵头,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六)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对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4.4.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指挥事件处置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协调现场处置和保障工作。
指挥部可听取专家组的建议,指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4.4.3 处置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处置信息报告。在事件处置期间,各处置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以及事件原因分析等内容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置报告分为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要在事件处置期间每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置终结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处置信息发布。在指挥部统一组织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发布。发布信息要做到统一、准确、及时,要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不得发布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4.4.4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二)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处置的建议。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调整或终止响应处置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认定
事件调查结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向指挥部提交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报告要明确事件发生原因、事件造成后果、事件处置情况、事件认定结论、后续管理举措等内容。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计局要及时将事件调查结果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作事件终结报告。
5.2 善后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 综合管理
6.1 演习演练
各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2 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6.3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谎报、缓报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并对预案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报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