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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258248/2025-00047 分 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3-26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发〔2025〕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连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预案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5-04-30 22:47:4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连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预案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办事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3.4现场工作组

3.5专业技术机构

4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4.2报告

4.3预警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分级响应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后期评估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通信与交通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7.5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连云区范围内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已波及我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已波及我区);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已波及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已波及我区),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并波及我区,或流行范围波及市外;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并波及我区,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市外,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我市其他县(区)或扩散到市外其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导致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不超过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或在我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导致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8)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连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依托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和配合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练、培训、科研、宣传教育等。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社工部、区经发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连云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连云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办、区台办、连云港海关、区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在应急准备阶段,各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和配合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平台及时报道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区经发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公共文化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经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连云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和连云港海关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市殡仪馆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工作。

区委社工部负责指导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对外发布的通告、公告、政策措施等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连云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工作。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开展对人兽共患病的监测和防疫监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商务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生活物资保供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监管行业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区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涉及防控工作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从严惩处。

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

区外办、区台办负责做好我区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医疗健康的联系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

连云港海关负责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区外办、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连云港海关等部门负责做好境外返区人员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通报及管控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做好公共交通工具通风、消毒等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控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物资发放,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街道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应急通信保障以及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符合区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区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区卫健委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县(区)政府;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我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4现场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基础上,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区长或副区长担任组长。现场指工作组立综合协调组、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供应组、应急资金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社区防控组、救助捐赠组和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各工作组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连云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组织区疾控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工作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连云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向现场工作组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连云公安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连云港海关等组成。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组织区疾控中心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现场工作组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连云公安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工作组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管制,会同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对难以查找或拒绝配合的高风险人员开展精准排查。区经发局配合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利用通信大数据协查相关手机号码的时空伴随情况,开展流调溯源及核查密切接触者。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连云港海关负责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工作组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由区经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组成。由区经发局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个人防护装备及用品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应急资金组:由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卫健委等组成。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连云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组成。连云公安分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连云公安分局、区检察院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工作组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区经发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组成。由区经发局牵头,负责现场工作组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社会社区防控组:由连云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游局等组成。由连云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开展社会面整体防控和重点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督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救助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救助、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委等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区卫健委根据省、市卫健委授权,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场工作组可另行增设有关专业工作组。

3.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区疾控中心。在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协助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对发生地的公共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5.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5.3连云港海关。主要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移交、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连云港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委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健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事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并依法向市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报告,由区卫健委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和区卫健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报至区政府。

区卫健委与周边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区疾控中心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网络报告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并及时对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委应当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区卫健委在接到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区政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通报。

区卫健委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3预警

区卫健委根据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后由区长签发。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缩短报告时限,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我区接到其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并服从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区政府报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主城区的疫区或者跨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宣传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以及村(居)委会要协助区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经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区卫健委(区疾控局)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区卫健委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区卫健委及时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县区的疫情线索,及时上报市卫健委。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供应,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2.4区疾控中心

(1)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

(2)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检测、卫生学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事件涉及单位通报情况。

(3)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4)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设备、材料采购,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协助区卫健委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负责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7)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8)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区卫健委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连云港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区卫健委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如为非事件发生地,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如为非事件发生地,区政府要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如为非事件发生地,区政府要服从市政府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委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3.5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连云公安分局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连云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场监管、经发、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5.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国家或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健委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一体建设、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市卫健委负责统筹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区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管理应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镇、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健全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推动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镇、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立足城市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也可依托市级医院建立急救分站,并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加强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规范化建设,设立发热病例临时隔离病房,落实院内感染防控责任制。

(3)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4)规划方舱医院建设地点,确定建设规模及床位数量,划定污染区、半污染区及清洁区范围,预留通风设施的安装空间、污染物收集处置场所。

7.1.4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区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1)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区卫健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

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区卫健委建立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培训与演练

区卫健委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应急处置能力。

区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2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通信部门保障公众通信网畅通可控。

7.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建立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卫健,经发、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发局、卫健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4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健委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区政办发〔2020〕117号)同时废止。


连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

3.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3专家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医疗救治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4.6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血液储备

5.6物资储备

5.7经费保障

5.8交通运输保障

5.9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按照《连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区政府和区卫健委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区政府和区卫健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卫健委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卫健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区卫健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组。

3.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

区卫健委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应急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任务;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组织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3专家组

设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措施

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市卫健委和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站)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市卫健委和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措施

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健委和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市卫健委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措施

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市卫健委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措施

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市卫健委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健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首先要进行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中毒、辐射、爆震等一些特殊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短时间出现大批复合伤病员,致伤因素复杂多样,要根据不同的致病因素和特点进行检伤分类。

在检伤分类的基础上,开辟安全区域,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立特定功能分区,将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急救处理,各区应标有明显的标志牌及相应的色带或色旗。

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2.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给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给接纳的医疗机构,同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或区卫健委。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健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健委要及时汇总整理,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健委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健委。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2急救机构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中心城区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10分钟内,回车率小于3%;城市郊区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10公里以内,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20分钟内,回车率小于3%。

急救机构由区卫健委确定,报市卫健委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

5.3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强化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核心能力建设,加强综合性、传染病二大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软硬件建设,提升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健全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该队伍列入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并根据需要健全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区级不少于30人。

区卫健委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每年开展培训和演练1—2次,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5血液储备

区卫健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计划建议,市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6物资储备

区卫健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经发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药械的生产、储备、调运工作,同时做好医疗物资生产动员及医疗企业运行协调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检查督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8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连云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研发、快速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连云港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协助区卫健委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公众参与

区卫健委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区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连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连区政办发〔2020〕117号)同时废止。


连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阶段划分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管理

2.1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

2.2专家委员会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案及方案制订

3.2疫苗准备

3.3抗病毒药物准备

3.4其他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3.5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3.6信息通报

3.7督导与评估

4应急响应

4.1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4.2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4.3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4.4Ⅰ级应急响应阶段

4.5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5恢复评估

5.1总结和评估

5.2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5.3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6宣传教育

7培训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连云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全区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法律法规,参考《江苏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区政府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的统一领导与指挥,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

(2)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不断健全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适时预警,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4)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1.4阶段划分

流感大流行是全球性概念,流行风险的判断须综合考虑全球流感病毒监测结果。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的区级应对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按应急响应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恢复评估阶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管理

2.1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依托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级应对流感大流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内流感大流行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的防控工作。

符合区级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区卫健委参考省、市卫健委工作要求,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入Ⅰ级应急响应阶段后,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基础上,成立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应急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区境内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流感大流行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区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2)统一指挥全区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定期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流感大流行发展趋势;

(3)研究制定防控重大决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应对准备与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连云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连云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外办、区台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连云港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连云开发区、区海发集团、区文旅集团等有关部门等组成,区卫健委为牵头单位。

在应对准备阶段,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部署,分别开展工作。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立综合组、口岸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科技组、动物防疫组、对外合作组等8个工作组,分别由区卫健委、区商务局、区经发局、区委宣传部、区外办、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组建。区流感大流行应急组成立后,由区长或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在上述8个工作组的基础上,增设社会治安组,由连云公安分局牵头组建。各工作组分工如下:

(1)综合组。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综合组由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外办、连云港海关、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2)口岸组。由区商务局牵头,连云港海关、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连云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外办、区文体旅游局、港口控股集团、区红十字会、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口岸、交通工具及其等候车(船、机)室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进出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3)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牵头,区教育局、连云公安分局、区人社局、连云生态环境局、连云港海关、区红十字会、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流感大流行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4)保障组。由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5)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体旅游局、区经发局、区卫健委、区外办、连云港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流感大流行防控知识;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6)科技组。由区科技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防控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协调和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跟踪和报告最新科研进展等相关信息,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7)动物防疫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连云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关、区卫健委(区疾控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防控相关的动物流感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技术培训;负责流感大流行动物流感防控相关的信息管理;指导各地稳定养殖业生产;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8)对外合作组。由区外办牵头,连云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体旅游局、区红十字会、区台办、连云港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协调并协助处置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办理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负责区内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工作;负责掌握我区出国劳务人员在境外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9)社会治安组。由连云公安分局牵头,区经发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信访局、连云港警备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密切关注流感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承办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2.2专家委员会

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综合组或区卫健委负责联系。专家委员会工作内容如下:

(1)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流感大流行不同阶段区级应对工作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

(2)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3)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4)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相关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

(5)承担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全球流感处于季节性流行状态,未发现新型流感病毒;或我区以外地区监测发现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在此阶段,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农业农村局日常开展人间及动物流感疫情监测与风险评估;各部门及各街道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1预案及方案制订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学校防控方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动物流感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疫情监测、应急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等技术方案;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交通检疫工作方案;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连云港海关负责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方案。

3.2疫苗准备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同期季节性流感疫苗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的使用策略、疫苗使用计划及接种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时上报市卫健委备案。

在国家、省、市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应急生产的基础上,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区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流感大流行疫苗应急接收、储存、配送等工作。

3.3抗病毒药物准备

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做好抗病毒药物及原料的应急储备、调运等工作方案准备。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定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区经发局按照需求建议,梳理核对现有抗病毒药物的储备情况,做好调运准备,同时做好医疗物资生产动员及医疗企业协调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开展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

区科技局、区经发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区内相关企业单位开展抗病毒药物生产和新药研发,并加强对中医药预防、治疗药物研发的支持。

3.4其他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区经发局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申请。区经发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及时调整本区储备规划。其他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调用准备。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制定物资优先运输方案。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资金保障方案,安排落实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苗采购及接种耗材、病人救治、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检验检疫、感染者遗体处置、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应急工作所必需的资金。

区卫健委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在流感大流行应急过程中按规定及时支付流感大流行期间各类人群医疗费用。

区民政局会同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人道主义援助工作方案,会同区卫健委制定感染者遗体处置方案。

区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检测试剂的需求评估,制定检测试剂的应急储备、调拨、使用策略与方案。

3.5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负责健全覆盖全区流感监测网络,完善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建设,开展流感常规监测工作。流感流行季节,加强发热呼吸道疾病的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完善动物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动物流感监测工作。连云港海关负责开展口岸流感疫情监测和出入境动物流感监测工作。

流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监测及应对策略和措施。

3.6信息通报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农业农村局、连云港海关等部门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全球流感监测信息。区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境外我区公民防控工作指南等对外合作方案。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及时收集、分析区内外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区际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军地信息互通机制。

3.7督导与评估

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自我评估与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对下属单位进行督导。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上述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4.1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卫健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发布预警信息,报请区政府启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或国内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流感大流行风险显著加剧,我区尚未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区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4.1.2应急响应措施

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区有关部门和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应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加强人间流感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动物流感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区卫健委(区疾控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连云港海关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

(3)医疗救治。区卫健委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救治工作,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区政府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5)应急培训。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针对新型流感病毒开展相关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6)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储备和研发。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对疫苗和药物储备计划进行评估,提出储备需求。区科技局在全区现有医药研发能力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抗病毒药物等的应急研发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环节抗病毒药物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疫苗进入接种使用环节储存、运输中的质量监管。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任务。

(7)物资储备。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诊断试剂、药品、疫苗及接种耗材、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现状进行评估,提出调整需求,完善储备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经费。

(8)信息通报。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外办等部门强化流感疫情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沟通。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9)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区卫健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流感大流行相关信息。区卫健、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10)其他措施。如果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某种动物宿主,区农业农村局、连云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和连云港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4.2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市级部门统一部署下,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1)新型流感病毒在其他地区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区,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区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4.2.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应急培训、物资储备、信息通报和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全区规范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医疗防疫组和有关部门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病原学等监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及区有关部门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3)疫苗、抗病毒药物及检测试剂的储备。医疗防疫组组织专家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在流感大流行疫苗可及的情况下,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疫苗的紧急接种。医疗防疫组评估检测试剂需求,制定完善的检测试剂应用计划。保障组研究疫苗、抗病毒药物及检测试剂的应急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4)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组参考我国履约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防控工作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5)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合作组组织开展双边、多边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我区境内外籍人员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发布境外旅行警示。

(6)其他措施。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导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做好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口岸组加强车站、码头等旅客聚集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动物防疫组对可能携带新型流感病毒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实行限制移动等强制措施。

4.3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在省、市统一部署下,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区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波及本区以外的地区;或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区范围内造成广泛的社区水平流行,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3.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应急培训、信息通报、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及有关部门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部署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建立区内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保障组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服务。必要时,区政府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医疗防疫组组织专家完善人群疫苗接种策略。保障组负责落实疫苗和接种耗材储备经费。在流感大流行疫苗可及的情况下,由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群接种。医疗防疫组完善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保障组落实抗病毒药物储备和调运。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继续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保障组根据需求评估情况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5)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区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4.4Ⅰ级应急响应阶段

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在省、市的统一部署下,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

(1)我区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区一半以上的街道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的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4.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强化社会措施和物资保障,减轻疫情危害,同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等重点监测流感病毒病原学变异和疾病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区内对口支援机制,实行病例分类诊治与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在收治病房资源不足情况下,调剂公共场所作为临时收治场所。

(3)社会措施。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等指导各地加强志愿者培训,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当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区范围内的发生、流行情况与《连云港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江苏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及《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级依据不符时,如根据我区的应急响应级别低于省、市确定的响应级别,则按省、市确定的响应级别执行。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参考《江苏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连云港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及时调整区内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评估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在我区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本流行年度内无再次大规模流行风险。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1总结和评估

区政府和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5.2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区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建议,参考国家及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适时终止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5.3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评估流感大流行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

6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期间相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培训演练

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技术水平。区卫健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2次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卫健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江苏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及《连云港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变化情况,《连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连云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连区政办发〔20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