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0-0023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1-15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0〕9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0-11-15 15:05:5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上合物流园,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一级、特别重大)、Ⅱ级(二级、重大)、Ⅲ(三级、较大)和Ⅳ级(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连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按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有关乡街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区人武部、驻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七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内容、签发权限、发布手段(需求)和发布人群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人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微博、微信、全要素智能网格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网格管理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设立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与区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相应权限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所发布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气象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局负责制作。
洪涝(干旱)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作。
地质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负责制作。
地震预警信息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制作。
公共卫生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作。
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
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和海洋局、连云生态环境局、交警连云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所属职责范围负责制作。
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连云公安分局制作或由相关部门提请连云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制作。
第十一条 区气象部门负责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建立与国家、省、市预警平台相互衔接、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相互链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业务上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完成下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任务。同时做好预警信息向广播、电视、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传媒推送和发布工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气象部门共同管理。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区气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相关街道和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通知所属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 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 发布申请。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在监测分析和评估判定的基础上,按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的格式文档填报信息内容,提出请求,进行预警信息录入。申请发布和录入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初审人签发等要素。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六条 发布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区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要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发布管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单位要通过系统平台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和实际需求建立完善发布对象数据库,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评估和后影响分析。
第四章 平台建管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财政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机构、人员等问题,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明确职责分工,实行24小时值守值班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接收和发布。
第二十条 区气象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管理,负责加强预警发布场所、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预警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确保实现预警信息的安全、快捷、多渠道全网发布,并具备发布监控功能。根据本办法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细则,保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等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气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分发与传播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预警和应急信息快速、准确向公众传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备案表
2.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单
3.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下载: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