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王娟海参店明知海参不是药品,仍发布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案

  • 时间:2020-01-14 17:26:4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区市监案字〔2019〕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连云区王娟海参店

注册号

92320703MA1XUTN40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娟

违法行为类型

明知海参不是药品,仍发布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2019年10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下载: 连区市监案字【2019】83号 001.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