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公告

  • 时间:2024-07-16 16:35 来源:卫计局 阅读次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经我机关审核,同意连云港市东方医院核电现场卫生所变更医疗机构名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连云港市立东方医院核电现场卫生所

登记号:PDY60159532070311D3001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

主要负责人:史美云

地址:连云区宿城乡核电站厂区

变更事项:医疗机构名称

变更前:连云港市东方医院核电现场卫生所

变更后:连云港市立东方医院核电现场卫生所



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