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示
- 时间:2026-04-03 09:32 来源:区住建局 阅读次数:
广大居民、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保障城镇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有关规定,结合连云区实际,现将连云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种植深根植物;
(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从事地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下列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与建设单位协商保护方案: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的;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的;
(三)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
各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涉及燃气安全的活动或者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请及时拨打新奥燃气的24小时服务电话95158,监督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区住建局电话82310479。
注: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含居民用户、工商用户等所有城镇燃气范畴内的燃气设施,具体如下: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柜或箱)、阀门井(阀室)、凝水缸(井)、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设备;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保护盖板、示踪线(球)等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和穿越公路、铁路及河流等的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

苏公网备3207030201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