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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连区征〔2025〕第1号)

  • 时间:2025-01-24 15:15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4〕692号文依法批准了连云港国家物流枢纽旗台作业区至上合物流园海河联运全封闭廊道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征收连云区宿城街道办事处、宝山村、东崖屋村、高庄村、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6468公顷,其中农用地1.2972公顷,建设用地0.2961公顷,未利用地0.0535公顷,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被征收(转用)土地镇村组

征收(转用)土地位置

总面积

(公顷)

包含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连云港国家物流枢纽旗台作业区至上合物流园海河联运全封闭廊道工程

宿城街道办事处

连云区宿城街道

1.1794

1.1145

0.0649

0

宿城街道办事处宝山村

0.0250

0.0250

0

0

宿城街道办事处东崖屋村

0.3591

0.1106

0.2306

0.0179

宿城街道办事处高庄村

0.0061

0.0055

0.0006

0

宿城街道办事处夏庄社区

0.0772

0.0416

0

0.0356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批准的《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连政规发〔2023〕10号)文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证明资料,到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六自然资源所(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李庄村58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华 联系电话80210535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