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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3-11-26 10:52 来源:区卫健委 阅读次数:

为了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俗称“月子中心”)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委起草了《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联系人:靖晓川,联系电话:0518-82238191;

电子邮箱:lyqyzk2015@163.com;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43号303办公室。


附件: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有序发展,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产褥期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俗称“月子中心”)。

第三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遵循分工负责、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条 提供生活美容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生活美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产妇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工作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 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陪同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发现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附近的医疗机构报告。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贯彻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相关规定,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需配合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新生儿访视、产后访视等。

第八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办理诊所备案,否则,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可以向区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区卫健部门每年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