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违停举报奖励活动的通告
- 时间:2020-09-01 09:04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机动车违停违法行为的管理,鼓励公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决定在连云区开展机动车违停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奖励活动适用于连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主、次干道机动车违法停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包括胡同里巷、小区、单位内部等非主次干道区域。
本条所指的违法停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指: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的;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三)一车占用多个停车泊位的;
(四)占用盲道停车的;
(五)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
(六)其他妨碍道路通行的停车行为。
二、除公安交通警察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方式:
(一)为保护公民隐私和举报人安全,仅接受微信形式举报,现场举报或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操作方法:手机添加“交警连云大队(LYGJJLYDD)”微信为好友,对涉嫌违停车辆分别拍摄车身前、后、侧面照片(证明车牌号、型号、颜色及全貌且能反映驾驶员不在驾驶室)、车辆停放远景照(证明车辆停放在人行道或地理位置)上传,需保证上述条件的清晰照片至少4张,且照片能显示车辆违法的时间,上传后等待执法人员人工审核。
四、机动车违停交通违法行为受理:
(一)交警部门指定有执法权限的专人审核违停举报事项;
(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照片清晰无误、足以确认当事人车辆违法停车的,由执法人员审核通过,给予受理;
(三)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通过微信给举报人说明不受理理由;
(四)对多人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并通过微信给举报人说明不奖励理由。
五、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供虚假违法信息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三)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四)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连云区行政管辖以外的;
(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24小时前的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实的;
(六)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六、奖励发放细则:
(一)发放限额:一个微信账号每日举报次数不限,每日奖励上限20个;
(二)发放形式:奖励现金以微信转账形式发送至举报人,每次奖励10元;
(三)转账后需于24小时内收取,因举报人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取转账款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补发。
七、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调查后,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八、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奖励,严禁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与他人串通骗取奖励。
十二、举报奖励款项由区财政承担。
十三、本活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个月,如需延长另行发布通知。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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