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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 时间:2020-10-29 16:06 来源:区住建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2020年8月18日,《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连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方式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修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意见,电话、邮件咨询较多。

二、方案修改情况

1.第十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中第(一)条“住宅用地面积的认定”修改为:(1)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土地权属证明登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户,宅基地面积按土地权属证明登记面积认定。(2)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2003年正射影像图在图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的,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登记面积小于200㎡,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户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按200㎡/户标准认定。(3)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2003年正射影像图在图占地面积在135㎡至200㎡之间的,土地权属证明登记面积大于2003年在图占地面积的,按权属证明登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登记面积小于2003年在图占地面积的,宅基地面积按2003年在图占地面积认定。(4)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2003年正射影像图在图占地面积小于135㎡,依据《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户的规定,对现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35㎡的,宅基地面积按135㎡/户确认;小于135㎡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认定。(5)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但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依据《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户的规定,对现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35㎡的,宅基地面积按135㎡/户确认;小于135㎡的,宅基地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认定。(6)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但不符合“一户一宅”登记条件,按权属证明登记认定合法用地面积。

2.第十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中增加:(七)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2003年测绘图面积及宅基地占地70%部分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合法面积就高不就低,以最大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偿。

3.第十三项“征收补助、奖励”第(三)条“搬迁及其他奖励”中第3款调整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签约期前20日(含20日)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00元/㎡的材料补助;21日至30日(含30日)内拆除的,给予200元/ ㎡的材料补助。钢混建筑结构房屋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超过签约期限未配合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院内大棚下方或主、配房之间建设的房屋,在签约期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给予材料奖补,房屋附属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徐文浩;联系电话:8225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