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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家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通报批评
- 时间:2026-03-30 15: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家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将进一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被处罚对象一: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景城名郡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截至2026年3月25日未对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连区市监当罚〔2026〕7002号
行政处罚机关: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3月25日
被处罚对象二:安徽创源智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安徽创源智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作为福港好莱坞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截至2026年3月18日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连区市监当罚〔2026〕05009号
行政处罚机关: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3月18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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