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宾馆住宿业网络经营提醒函
- 时间:2024-12-17 09:3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全区各酒店、宾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网络经营者: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应当在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应当主动依法履行主体资质、交易规则等信息公示义务,全面推行“亮照(营业执照)、亮证(许可证)、亮规(交易规则)、亮标(证照链接标识)”。
二、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遵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不得通过发布虚假图片、经过度美化修饰的酒店照片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虚假销量和好评率。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禁止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上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发布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过度消费等内容的广告。
四、规范价格行为。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房型及包含的服务,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自查、贮存运输等食品安全要求。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含金银箔粉食品、非法添加食品等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默认选项,在套餐内增加非必要商品或在套餐外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消费者购买。健全消费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全区各酒店宾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0518-82328969进行投诉举报。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