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连云区仁爱门诊部 “通报”行政处罚的公示

  • 时间:2023-04-04 11:3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连云区仁爱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28032070317D1102),地址:连云区大港西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703595627303N。

经核查,该单位2022年12月17日至22日疫情期间,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布洛芬片、安乃近片药品,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的规定,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连区市监处罚〔2023〕3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