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公告

  • 时间:2026-09-21 10:4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

现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上述市场主体如有异议,请向我局提出书面说明。若在公告期届满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作废。

联系人:卞旭 联系电话:0518-82328969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 拟依法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名单(截至2026.9.20).xlsx

附件下载: 拟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截至2026.9.20).xlsx

附件下载: 拟依法注销小餐饮备案名单(截至2026.9.2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