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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 时间:2026-08-31 10:2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6年,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反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纵深推进旅游市场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黄牛”拉客等手段,变相违规违法破坏旅游市场环境行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现选取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连云区连岛街道益园渔家酒店虚假标注商品名称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线索称连岛街道某餐饮店存在宰客情况。经查,当事人鱼缸内的龙虾明码标价牌名称标识“澳龙”,价格298元/斤。现场调取餐饮结算单,均以“澳龙”进行结算。经核实该商家进货记录,上述龙虾进货单名称是越南小青龙,实际鱼缸中提供给消费者的也是小青龙,并非“澳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节假日餐饮行业典型违法案例。当前,旅游旺季,各地自然景区消费火热,品尝地区特色美食受到游客青睐。餐饮经营者使用“高大上”海鲜产品名称引导消费者进行选择,刻意隐瞒实际提供的海鲜产品与所标示的“高大上”海鲜产品之间的本质区别,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该经营者多次因“黄牛”拉客遭消费者投诉,本案的查办,旨在对在实际交易中“挂羊头卖狗肉”,虚假标注商品名称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连云区连岛街道西连岛村小楼区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海昇阁宾馆店使用可调控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点菜区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使用砝码校验显示重量超出砝码重量。经查,该餐饮店使用的计量器具配套有一个遥控器,可以远程遥控控制计量器具,增大显示计量数值,关机后再开机则恢复正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该法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00元。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6800元。综合两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合并罚款8000元。
案情评析:在贸易结算过程中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是搭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公平交易的“信任桥”,未经检定合格或准确度遭破坏的计量器具不得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本案的查办,是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常态化、随机式巡查检查,打击计量“作弊”行为的坚实行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三、连云区连岛街道21世纪金海岸山顶假日中心连云区开森小吃店称量海鲜菜品未去皮结算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线索称连岛某餐饮店收费不合理,称重海鲜未让消费者确认。经查,该餐饮店在称量海鲜过程中使用塑料筐盛装海鲜称量,结算时相关海鲜商品未扣除塑料筐重量。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案情评析:“筐”虽轻,“害”不小。增加消费者负担,损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无关大小,严禁踏足。本案的查办,是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在计量称重环节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严厉打击,旨在引导行业切实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连云区海棠中路海鲜美食城连云区运兵海鲜楼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加工费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25日,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线索称辖区海棠中路海鲜美食城某海鲜楼存在不合理收取海鲜加工费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螃蟹加工收费标准,消费者自带螃蟹到店加工,商家实际收费高于对外公示的加工费标准,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服务费用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案情评析:明码标价是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要求,在标价内收取费用才能体现经营者依法履行价格承诺。本案的查办,旨在警示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守牢法律红线,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效提升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