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 时间:2026-05-25 17:4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全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正处在生长发育关键时期的中小学生来说,食品安全尤为重要。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是学生购买食品的主要场所,维护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责无旁贷。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规范食品经营,守护食品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加工操作行为,保持经营场所清洁,自觉抵制、拒绝销售高盐、高糖、高脂的“三高”食品。不得销售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相关规定,包装或名称带有恐怖、色情、低俗、恶搞元素、刻意模仿香烟外观造型等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以及“三无”(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企业信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二、恪守经营范围,维护市场秩序。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主体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严禁制售无冷藏设施条件下制作的凉皮、卤味、现切水果等易变质食品,严防严控夏季食品安全隐患。

三、严禁售烟售酒,筑牢防护屏障。严禁任何经营主体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含电子烟)。烟草、酒类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清晰规范的“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警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购买者,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确认后方可销售。

四、坚守诚信经营,引领健康成长。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坚持诚信经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意识差、自我防护能力弱的特点,从关爱孩子成长出发,做有爱心、有良知、有情怀的经营者,自觉拒购、拒售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多售健康、营养、安全的“绿色食品”,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杜绝不当服务,引领健康成长。校园周边各类商铺不得向学生提供手机、充电器及其他危险器具寄存、租借服务。严禁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出借手机、向学生售卖散烟等方式诱导学生到店消费。

请各食品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加大对校园周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同时,欢迎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告知。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