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15-00217 | 分 类 | 其他 / 意见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5-09-28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15〕11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时间:2015-09-28 00:0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连云开发区,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及以上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资助参保人员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250元。缴费100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70元,往后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参保补贴增加20元,1200元及以上(整百数)档次的最高补贴为250元。参保补贴除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街道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区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基础养老金及提高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街道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七、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丧葬补助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区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认证和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要统一使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确保省、市、区、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调整、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