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餐饮环节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函
- 时间:2024-11-22 09:4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全区各餐饮服务单位: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包子、馒头、油条、油饼等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应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二、严格执行添加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在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时,要做到专柜存放,专册记录,配备专用计量器具,严格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加工制作管控
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倡导餐饮单位使用不含铝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行为。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