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 时间:2023-12-27 09:57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通告如下:
一、出证验证范围
出证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种养户等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实施产品范围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六大类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通过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https://zs.jsncpaq.com)追溯系统,或下载手机端 APP登记注册,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村级服务站点免费提供农产品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打印和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猪(牛、羊、家禽)在定点(集中)屠宰企业屠宰后,获得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可以代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留存和展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证明。2023年12月1日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要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两年。
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入驻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相关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出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市场经营主体,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
连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82306696
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80625697
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81887181 80701572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2328969
连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电子打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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