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六稳六保
索 引 号 14258248/2025-00004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7-11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连农〔2024〕5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连政办发〔2024〕33号)要求,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时间:2024-12-30 16:08:2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连政办发〔2024〕33号)要求,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1日

连云港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提升食用菌产业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推进食用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致富途径,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来源

2024—2026年,统筹整合各级财政资金,重点通过竞争性项目等方式,扶持食用菌产业发展。

二、扶持对象

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依法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和科研推广单位等进行政策扶持。

三、政策措施

(一)种质资源创新利用。

1.支持菌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种质创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区域性食用菌菌种研发中心和食用菌产品检测能力提升。对取得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支持食用菌菌种生产基地建设。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在本市境内新建食用菌菌种生产基地,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奖补金额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高于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二)食用菌产业化发展。

1.支持食用菌企业用地需求。对新上食用菌产业重点项目,安排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专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食用菌产业企业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支持食用菌产业基础建设。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在本市境内扩建新建食用菌大棚和厂房、标准化食用菌菌渣处理厂房、制料(袋)厂房、生产设施装备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完善厂区配套工程,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奖补金额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高于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3.支持食用菌综合加工及预制菜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在本市境内开展食用菌产地初加工,建设或改善清洗分拣、烘干储藏、冷藏保鲜、杀菌消毒、分级分割、产品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发展食用菌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开展精深加工和预制菜生产关键技术、装备一体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给予贷款实际利息支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50%的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高于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食用菌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三)食用菌品牌培育。

1.支持食用菌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的产品每个奖补10万元,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每个奖补2万元,每个经营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6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支持食用菌品牌宣传。开展食用菌产业宣传工作,提升“菌连天下”品牌价值,拓展销售渠道,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等开展“菌连天下”相关品牌宣传销售,补助宣传及策划费的30%,单个主体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业展会,对向市商务、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参加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或专业性展会,由主管部门根据文件通知或邀请函,补助展位费的70%。对在各类产品品牌评比中获奖(相当于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每个一次性奖励1—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3.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建设蘑菇文化小镇,配套建设菌菇特色餐厅、健康体验馆、菌都公园等,举办食用菌产业发展大会等节庆活动。该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四)科技研发和创新。

1.积极培养创新载体。对食用菌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首次达标申报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食用菌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食用菌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市财政对新认定的食用菌产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食用菌产业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食用菌产业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食用菌产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未获得食用菌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市级奖励资金规模内,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3.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获得省产学研计划立项的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8万元。支持县区、功能板块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际性、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等产学研活动,会前报备的规模在150人以上、邀请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外宾或专家30人以上的产学研活动,经审核给予符合财务支出规定活动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通过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给予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4.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单个合同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5.激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0.5配套奖励。对新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奖励最高8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五)金融税收政策扶持。

1.支持食用菌企业税收减免。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支持食用菌企业金融贷款。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苏农贷”和“苏农担”业务。“苏农贷”为“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子产品,实行贷款对象白名单制度,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单户最高可达500万元,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户最高可达1000万元。贷款以信用方式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抵押、担保措施,利率不高于LPR+100个基点;追加抵押、担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苏农担”业务为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业务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低门槛、低费率、重信用、轻抵押”政策性担保产品,单户金额10—300万元(含),申保期限6—36个月,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0.8%,且目前银行借贷利率年化不超过4.45%,以家庭信用为主,不强制要求抵质押物。(责任单位: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奖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的相应部门负责兑现。本政策措施中年度内投资类项目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按最高额度扶持,不重复奖补;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奖补政策。实施期限内,若出台新规定,则执行新规定。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