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134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办发〔2024〕6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4-08-17 11:35:42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一、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区城管局。
配合部门:区市场局、连云生态环境局。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部门:区市场局。
配合部门:区城管局、区住建局、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部门:区城管局。
附件:连云区餐饮油烟监管职责分工表
序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内容 |
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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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2、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检查巡查,发现违反本条款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
2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城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检查巡查,发现违反本条款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3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